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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讀 加重情報人員間諜罪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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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9日報導】(中央社台北9日電)台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國家情報工作法部分條文,加重情報人員與非軍職人員犯間諜刑責,退、離職未滿1年情報人員同樣加重刑責。

為有效遏阻間諜行為,三讀修正通過條文增訂,情報人員犯間諜罪者,加重刑責1/2,並增訂加重非軍職人員犯間諜罪刑責。

此外,有鑑於退、離職情報人員或情報協助人員對現職單位恐有部分實質影響力,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蔡錦隆、林郁方提案加重處罰甫退、離職情報人員。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訂,違法洩露或交付涉及情報來源、管道或組織及有關情報人員與情報協助人員身分、行動或通訊安全管制資訊,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報人員或情報協助人員退、離職未滿1年者,加重1/2刑責。

為鼓勵間諜自新以減低國家安全危害,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訂,即使不屬情報人員身分或情報協助人員而犯間諜罪者,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因而查獲其他間諜或防止國家安全或利益受重大危害,得減輕刑責或行政責任。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另明訂,主管機關應統合政府機關密碼管制政策及研發,及有關影像、圖資等空間情報政策、管制及研發等有關事項,並指導、協調、聯繫與密碼保密及空間情報統合有關業務施行。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修正「情報協助人員」定義,國安局表示,現行定義範圍過廣,情報協助人員因執行任務導致傷、殘、失蹤、死亡、喪失人身自由、涉訟或失業時,國家應予本人及親屬補償或救助,應有更明確定義。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訂,情報協助人員指具情報工作條件,知悉工作特性,由情報機關遴選並接受指導、運用協助從事情報工作,經核准有案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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