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頌苑管理費爭議 香港高院發還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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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5年08月18日訊】(大紀元記者林心儀報導)涉短樁醜聞的天水圍居屋天頌苑,有關管理費的糾紛,原本香港土地審裁處裁定小業主勝訴,房委會要支付超過7千萬元管理費,房委會不服上訴。昨日高等法院上訴庭裁定房委會上訴得直,案件發還土地審裁處處理。

土地審裁處去年的判決指,房委會需要繳付自1999年12月起至2014年8月的管理費,連同利息約7,100萬。但房委會認為,根據《時效條例》,計算日期應該縮短至2001年10月起計算,少付當中約2,900多萬的管理費連利息,於是提出上訴。

高等法院上訴庭認為,土審處審裁官陳玲玲不准房委會引用《時效條例》,決定不正確。原審法官可能被房委會律師在聆訊中使用「責任」一詞誤導,未想及房委會可能引用《時效條例》,作辯護理由。上訴庭副庭長林文瀚表示,房委會律師應早在去年9月,第二次聆訊,提出以《時效條例》作辯護理由,但沒有做到,也有一定的責任。最終裁定房委會上訴得直,下令房委會14日內,向法官提取指示。但林文瀚未就訟費下任何指示,換言之天頌苑業主莫炎熙毋須付任何訟費。

一直沒有請律師打官司的莫炎熙,對判決表示無奈。他認為房委會是政府部門,做錯事不應引用《時效條例》來逃避責任,對市民並不公道,「如果是這樣以後政府做錯事,它都可以將事情拖到時效的限制,迴避他們應負的責任,我覺得這沒道理。」

不過,莫炎熙補充,即使土地審裁處指示房委會毋須付2001年10月前的管理費,業主仍可收到總數約4千萬元的利息及管理費,「現時爭議中的,即發還土地審裁處重審的只有2,900多萬元,假如不幸我們在土地審裁處輸了,我們仍得到4,300萬元,這已是無可置疑。」另外,屋苑會實行減免管理費一年。

莫炎熙兩年前入稟土地審裁處,指因為短樁問題,導致天頌苑兩幢樓丟空10年,房委會將這兩幢樓的管理費由其餘13幢樓的小業主攤分並不公平,要求房委會作為這兩幢空置居屋的業主,承擔有關管理費。◇

責任編輯: 王若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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