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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身體驗醫美 台衛福部:可見證不能代言

衛福部醫事司長石崇良(左起)、藝人余天,11日針對衛福部公告禁止藝人代言醫療廣告行為說明,釐清爭議。(陳柏州/大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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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6年10月11日訊】(大紀元記者徐翠玲台灣台北報導)關於藝人代言醫美廣告引發反彈,衛福部醫事司長石崇良11日澄清,這次規範主要針對手術、雷射等醫療處置,並不涉及健康食品、化妝品、藥品等廣告。考慮醫療處置風險因人而異,現行法律並不允許代言,但醫美親身體驗、個人見證並不違法,是被允許的廣告行為。

藝人余天表示,不管任何人、不分任何行業,只要有親身體驗,就可以做見證。他呼籲衛福部,要把重點說清楚,不要搞得沸沸揚揚,造成大眾誤會。

余天向衛福部溝通、替藝人發聲,卻變成所有人都不能代言,而成為箭靶。立委高志鵬認為,加諸在余天身上的指責有欠妥當。而這次釐清對藝人不是壞事,之前發生過藝人沒有親身體驗做代言,產品出問題後向藝人求償,國外有類似案例。藉由衛福部清楚釐清,不會影響藝人這方面收入,也保障經由正確廣告行為,而不至於淪為連帶求償。

有鑒於術前、術後廣告氾濫,石崇良解釋,因照片拍攝條件、角度、環境都有所不同,經常造成消費者混淆,是法律原本就不允許的行為,但醫療機構中或官方網頁,經過病人同意,使用術前、術後照片做為治療說明或衛教資料,衛福部認定不是廣告,可繼續使用。

醫美未來沒有代言而是見證,如做過抽脂才能向人描述抽脂一事。石崇良說,親身見證經驗,必須在同一醫療機構,不能在A診所做醫美處置,卻出現在B診所廣告上。在同一機構,因為是醫療處置一定有病例紀錄,查證上沒有問題。

此外,醫療糾紛構成要素很多,不見得與廣告有直接關聯。石崇良表示,前一次公告強調藝人圖像、影像,主要是因為過去廣告中,經常借用藝人肖像,但不一定代表藝人有親身體驗,才會做這樣的限制,經過溝通後了解應該是一體適用,而不是針對特別身分別做約束,在文字上會做修改。

責任編輯:呂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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