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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1A傑出人才成功申請的關鍵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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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申請人評判的競賽或者刊物具有相應的知名度,或者申請人擔任評審工作得專業刊物是全國性的專業刊物,且申請人必須負責審核大量的文章,又或者申請人被一定數量的專業刊物邀請評審,或直接在著名專業刊物上擔任評論人職務。

在前面的文章中我們談到在目前EB5由於有很長的排期而充滿了不確定性,而L1A/EB1C又相對門檻比較高的情況下,有不少個人素質和專業成就比較高的中國朋友可以通過EB1A這個途徑來快速申請綠卡。我也在文章中對EB1A對申請人的基本要求作了說明。在這篇文章中,我重點談談申請EB1A所需要注意的關鍵點。

對於任何一個領域的申請人而言,能夠證明其在業內的知名度和權威性都是比較有利於其申請的,而要證明其在業內的知名度和權威性,滿足以下幾個條件則是比較具有說服力的。

第一個條件是能夠證明其為「某一著名機構的負責人或重要人物」。就著名機構而言,在實踐中往往是這樣的界定的:這一機構是著名的、享有全國聲譽的機構,因此僅為地域性組織的重要任職人員是顯然不包含在內的。其次,對於「負責人和重要人物」的界定也是證明這一條件的重要因素。移民局對此的判斷相對而言比較直接,主要是通過是否擔任主席之類的職務來判定該申請人是否在整個組織或者機構中擔任了領導性的重要角色,或者說擔任整個組織中的高階職位。需要注意的是,這裡的高階職位要求是相對於整個組織而言的,因而某個分支機搆的重要職務在移民局看來可能不被看作是高階職位。因此,申請人在準備證明材料時需要對此予以特別關注。

第二個條件是申請人「曾經或現在仍然作為其行業評判或評選的裁判員或評委委員」。這一條件既對評審資格有要求,也對評審物件有要求。就評審資格而言,要求這一資格能夠證明申請人享有國家級或者國際性聲譽。比如申請人評判的競賽或者刊物具有相應的知名度,或者申請人擔任評審工作得專業刊物是全國性的專業刊物,且申請人必須負責審核大量的文章,又或者申請人被一定數量的專業刊物邀請評審,或直接在著名專業刊物上擔任評論人職務。需要指出的是本身具有評判性質的職務如教練、編輯,不能證明申請人的聲譽。就評審物件而言,被評審人要求是本專業的從業人士,而且該從業人士必須是正規的業內人士,也就是說是有正規編制的,而非臨時性業內人員。因而,象評審學生的作業之類的證據顯然是不符合要求的。

第三個條件是申請人的「專業成就曾被專門著作、行業出版物或重要的媒體所記載或報導」。這一要件適用的申請人範圍較廣,無論是學術領域的申請人,還是藝術、商業及體育等領域的申請人都是適用的。就這一條件而言,報導的物件、內容及刊登報導的媒體都是相當重要的。該報導應該是關於申請人本人的,有關於其名字和從事的工作的描述,並且刊登報導的媒體應是全國可見的媒體。當然此處所指的全國可見的媒體並非是說冠以地方名稱的報紙就不被認可,實際上,這類報紙如果具有全國性且該報導的可見度在全國範圍內,那麼就有可能被認為是符合該條件的。此外,還須注意的一點是,申請人在準備證明材料時,最好標明報導的標題、日期、作者、發行地以及發行量,外文作出的報導應當有公證過的譯文。

本文章只用作背景知識的了解,請勿套用您的或任何其他人的情況當成法律意見。如果您有任何問題,可諮詢劉念慶律師事務所溫勇律師。溫律師是武漢大學法學院國際法專業的本科和碩士,美國華盛頓大學法律博士,有二十年的中美移民投資商業法律經驗,處理了大量的移民投資案件和中國企業美國投資業務。聯絡地址:Liu & Associates, P.C., 1210 Warsaw Road, #200, Roswell, GA 30076;聯絡電話770-481-0609;傳真:770-481-0597;網址:www.attorneyliu.com。◇

責任編輯;郝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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