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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府標案違反採購法? 議員質疑圖利自家人

議員黃馨慧(左)、李中質疑基金會獲該標案已涉圖利自家人、違反採購法。(黃玉燕/大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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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6年06月20日訊】(大紀元記者黃玉燕台灣台中報導)台中市府社會局2月辦理「台中市志工媒合平臺」標案,由財團法人台灣青年基金會得標。議員黃馨慧、李中質疑有市府有給職顧問兼任該基金會執行長並不合法,且基金會獲該標案已涉圖利自家人、違反《採購法》。社會局表示,這項標案依採購法的限制性招標辦理。法制局長陳朝建則指出,市府顧問並非《採購法》第15條規定的機關首長或承辦人。

社會局表示,為協助有志擔任志工的青年發揮愛心,找到合適的非營利組織,於今年編列250萬元預算,建置「台中巿志工媒合平臺」,此項勞務採購由財團法人台灣青年基金會得標。

社會局說明,這項採購案採限制性招標,亦即依技術、品質、功能、管理、商業條款、過去履約績效、價格及財務計畫之異質分析不同廠商履約的結果,篩選廠商以達成採購目的。

議員李中也質疑辦理是否符合外聘專家等規定?社會局表示,辦理標案完全符合「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規定,外聘專家學者皆符合資格,且評選時3位外聘專家學者皆出席,符合「採購評選委員審議規則」第9條,不得少於出席委員1/3規定。

黃馨慧則指出,林市長的丈人為該基金會董事長,涉圖利自家人、恐損及形象。法制局長陳朝建說明,《採購法》第15條規定,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與其配偶、三等親以內血親或姻親,辦理採購案時都需要利益迴避。若機關首長擔任某機構或團體負責人,則該機構或團體不得參與該勞務採購之投標。

陳朝建說,親戚僅是原始捐助人之一,從未擔任董事等相關職務,與實際運作完全無關,而市府顧問游湧志也並無擔任機關首長或承辦人。

責任編輯:羅令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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