顏丹:「持證救護免擔責」能保障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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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6年08月05日訊】幾日前,上海市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上海市急救醫療服務條例》(下稱《條例》)。由於該《條例》鼓勵「經過培訓、具備急救技能的公民」對急、危、重患者實施緊急現場救護,並規定「緊急現場救護行為受法律保護,對患者造成損害的,依法不承擔法律責任」,因此有媒體將其稱為「好人法」,意即,這是一項旨在保障施救者的法律。

有律師進行解讀時指出,之所以「要求施救者必須有急救技能」,是為了「防止好心辦壞事」。這與《條例》中針對「其他市民」所規定的「應當立即撥打『120』電話,可以在『120』調度人員的指導下開展緊急『救助』」的要求不謀而合。也就是說,一個不懂如何施救的普通人,即便眼睜睜看著有人突發疾病或不慎摔倒、跌傷、遭受不同程度的人身傷害時,也只能袖手旁觀,不應該貿然、主動的對其施救。

聽起來這是一個充滿了無限「善意」的提醒,教會人們,即便在人命關天的時刻,也要第一時間想到自保。然而仔細想來卻會發現,這樣的提醒似乎有些矯枉過正了。當遭遇他人處在危急關頭,一個正常人的本能反應常常是被直覺告知,我能不能救;而不是不管對方死活,先來判斷、甄別一下,我到底該不該救。如果傷者情況危殆、而自己又不懂如何施救,那麼驚慌、情急之下,「呼救」也便順理成章的成了下意識的反應。畢竟,事關人命,貿然施救並不是明智之選。

事實上,一個在馬路上突發舊疾、生命受到威脅的不幸者,恰好能在危急時刻遇到一位具備急救知識與技能的專業人士,這種機率是否低到只會在影視劇中發生?大部分走過、路過的,顯然只是一般的平民百姓。值得一提的是,哪怕是對完全不懂救護的普通人而言,一些基本的急救知識其實也並非那麼複雜、難學,稍加培訓、指導之後,就足以掌握、運用。至少,避免律師所擔心的那種「好心辦壞事」的場面,是完全有可能的。然而遺憾的是,在中國大陸,這種與生命安全息息相關的「國民教育」,幾乎從未受到重視、也未曾進行普及。

於是,一旦真需要施救者的時候,往往遇到的都是些「有心無力」的好人。而在那些狀況不嚴重、只需要扶一扶的摔倒老人中,由於混雜著碰瓷、訛人的行騙者,因此,有心施救的好人也存在著被坑、被冤的風險。看來法律解決不了「道德困境」,這是至今中國人仍無法對「扶不扶」完全釋懷的關鍵原因。由此,我們也不難看出,上述直接繞開了「普通市民」的《條例》根本保障不了主動施救的好人。

或許有人會說,這個《條例》本來就是為了保障專業救護人員的。但從中我們會更加絕望的發現,這些專業人士的「免擔責」也是需要前提條件的。他們不但要「具有相關培訓經歷」,還得當場拿出與之相符的「合格證書」。否則,「被救者仍可以質疑施救者沒有按照規範實施救護」,並且施救者一旦被起訴,仍有「較小」的「被判賠償的可能性」。

救人還得賠償,道理從何說起?這哪是在保障施救者,不過是將其「生殺大權「完全交到了被施救者手中。這樣一來,我們就得看看救護人員的運氣如何了。若遇到沒有歹意的還好,但要真遇到心術不正、佯裝行騙的,不僅名譽、行為被污,甚至連飯碗都可能被端掉。試問,在「120急救車」遲遲等不來的今天,又有哪個專業的醫療救護人員願意冒著這樣的風險,去救一個隨時都能將自己以「傷害他人」、「違規施救」的罪名告上法庭的陌生人?

如此,《條例》中的「免擔責」究竟要保障的是誰呢?據某網媒的一位記者披露,「對比去年11月一審草案,正式的《條例》刪除了『因緊急現場救護行為對患者造成損害的,經過合法程序認定,由政府予以補償』一句」。也就是說,此前《條例》中有規定,專業人員實施救護不力、出現問題的,由政府來賠償。

由於「急救」是國家提供的社會保障之一,因此整個急救過程是否順利,就應該由國家扶持的急救中心或醫療單位負責。為了儘可能避免因急救失誤所造成的巨額賠償,這些拿著國家財政的機構也就應該在「萬無一失」的施救上下功夫。某種程度上,急救是否得力,也反映出一個國家及政府對民眾生命安全的重視程度。

有意思的是,出台前後的《條例》中都在著意強調「救護行為對患者造成損害」。從之前的「政府賠償」到之後的「持證救護」,政府的責任就這樣一下子推給了個人。然而,大家都知道,「救護」的目地正是為了給人活下去的可能和希望,又怎會動輒就造成損害呢?既然是經過了專業的培訓,獲得了專業的資格證書,救護人員又為何不能把人救活呢?如果不是故意為之,那就只能說明,相關機構、部門對這些專業人員的培訓、考核、監督不到位。

如今,上海一地居然還想著以刪除「由政府予以補償」的法律條文來規避風險、逃脫責任,將矛盾轉嫁給救護人員,甚至在細則中製造「恐怖氣氛」,告誡他們,救人可能會惹上人命官司。不知這樣做又與故意殺人的劊子手有何區別?若「持證救護免擔責」是在庇護這些人,那麼上述《條例》就只能被稱為「惡法」了。

責任編輯:莆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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