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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契約新制明年上路 租屋族權益獲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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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6年09月06日訊】(大紀元記者李晴玳台灣高雄報導)房屋租賃契約新制6月頒布,明(106)年1月1日即將上路,日後以出租房屋為業的房東,租賃契約若違反「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最高將處新臺幣30萬元罰鍰。

新頒之「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增訂內容包括:不得拋棄契約審閱期、不得約定禁止入戶籍、不得約定稅賦轉嫁、不得排除民法瑕疵擔保責任等,若在契約中列入「不得記載事項」的條文,則該條文無效。

至於押金、水電費、修繕費用等常見租賃糾紛,新制並有詳細規定,如擔保金(押金)最高不得超過2個月房屋租金之總額、水費及電費單價計算、設備損壞以房東修繕為原則等。房客在簽約前宜「停、看、聽」,以免權益受損。

高市府地政局長黃進雄表示,依據行政院消保處解釋,不論公司、團體或個人,凡以出租為業者,均視同企業經營者,得以「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加以規範。新制上路後,如租約內容違反新制事項,將依消保法第56條之1規定限期改正,屆期未改者,可處新臺幣3萬至30萬元罰鍰。

黃進雄指,過去房屋租賃契約書屢見不平等條款,使房客有苦難言,新制推行後,將有明確的法律保障及權利救濟管道,保障房屋租賃雙方權益,落實居住正義。為推廣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地政局近期將前進大專院校宣導,並於高密度出租住宅地區辦理說明會。

有關「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暨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相關內容可至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http://pip.moi.gov.tw/)下載,民眾租屋若有發生消費糾紛,可透過高市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消費爭議,或可電洽地政局地籍科(07)336-8333分機2597,由專人為您提供諮詢服務。

責任編輯:杜文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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