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論江澤民塗鴉中國法治】之三

梁木:民加罪官減罪 人大惡立加減法(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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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7年10月18日訊】(接上篇)

人大替江澤民塗鴉立法的第二個特點是:為禍害老百姓立「加法」。

從王立軍向美國領館提供的中央政法工作會議文件確認的「新黑五類」敵對勢力名單看,「弱勢群體」赫然上榜。「弱勢群體」就是那些沒有權、沒有錢的人。打著「維穩」旗號的江澤民,為維護哄搶到手的公有制經濟不被反攻倒算、繼續迫害法輪大法弟子、維繫不法政權,幾乎把中國大陸13億老百姓中的絕大多數都劃到了中共的對立面。由此出發,就不難理解江澤民為何每年用超過軍費的巨額財政來維穩。

中共江澤民集團是今天中國大陸一切「問題」之根、罪惡之源。從江當政到今天,單就江澤民集團禍害老百姓而言,用怨聲載道己形容不了其罪行之大,但是三十年來,卻無一個官員因為禍害老百姓而受到真正意義上的法律懲罰。相反,每每發生官民碰撞事件,倒楣的都是老百姓。

中國老百姓倒楣的原因是人大惡立「加減法」造成的。

六、為江澤民集團謀利益,人大搞「兩手立法」

經濟法學家、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院長李曙光教授是中國大陸少有的參與人大多項立法的專家。2001年李曙光被任命為世界銀行與國家經貿委合作項目-中國瀋陽市破產改革專案的首席專家。2004年,他擔任全國人大與世界銀行合作專案-中國破產法立法改革專案專家組組長。2009年他在《經濟觀察報》上,以《一些惡法卻執行堅決》為題,指出改革開放30周年來大陸法治的進與退。該文提出了立法的三個方面問題。

作為參與起草並致力於推動《破產法》和《國資法》實施的專家,李曙光公開撰文表示對人大「兩手立法」的不理解。他說:「2009年,政府責成我負責推動《破產法》和《國資法》的實施,但經過努力我發現這兩部法律在執行上都沒有力量」,意即:制定出來的法律規範而漂亮,卻沒有人用。

李曙光舉《國資法》為例說:「《國資法》頒佈後,2009年,我發現國資委並不用它規範行為,而是將其束之高閣,繼續依照1988年的《全民所有制企業法》、2003年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條例》辦理業務。對此,我曾建議人大介入,敦促國務院法制辦廢止1988年的《全民所有制企業法》和2003年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條例》,但沒有回應」。李曙光說:我搞不懂,這兩個舊法和《國資法》的精神完全背道而馳,卻不被廢止,立了新法不用,還用舊法,「這不是開法律玩笑嗎?」

(這不是開玩笑。李教授不知道:當時的國資委不是國家的、而是江澤民家的,是江澤民在背後一手操縱的。試想:如果不是江澤民作背後推手,任國資委多大的官,誰敢無視剛剛頒佈的《國資法》?!)

李曙光又以《破產法》為例,說:「對於《破產法》的實施,效果更差。按當時立法精神,改制企業應當走破產程式」。但滑稽的是,全國有「40萬家企業吊銷和登出,為什麼走破產程式的只有4,000家?工商部門為什麼敢讓這麼多家企業行政吊銷、註銷,而不是讓企業按照破產法律去做,那麼多人逃債和廢債,這麼混亂,這麼沒信用,(背後的推手究竟是什麼人)是誰造成的?這個責任由誰來負,怎麼追究,怎麼改進?」李曙光問了一連串的問題之後說:「一部良法律實施成這樣,是非常可怕的。」

其實,江澤民操縱企業改制之初,所以出台破產法,並非為了讓企業都去按破產法規定走破產程式,而是用破產法告訴改制企業的下崗工人,不要鬧事,有破產法做保障,企業改制是板上釘。問題是:不鬧事改制下崗的、不走破產程式,一次性買斷還可以得到萬八千元的失業費;如果鬧事,企業就走破產程式,到時候連萬八千塊也沒有。江澤民制定破產法的目地就是為了在改制過程中,用它來嚇唬工人。事實上,江澤民打著破產法的幌子、忽悠企改,使黨員幹部哄搶瓜分企業的「所謂買斷」順利得手。

提到現在全社會對《拆遷條例》的討論,李曙光說:「年底的拆遷危機,實際上就是私有產權危機的寫照」。「房子你說拆就拆,有的還動用黑社會拆遷,那誰還敢在國內買地買房,進行投資?」李曙光說,從這方面也就能理解,現在資本外逃的高潮,很多人都把小孩送到了國外,就是因為國內沒有一個穩定的投資環境,對產權保護很差。

李曙光認為,「一些惡法,比如應當被廢除的《拆遷條例》,社會上根本就沒有人推動,但執行得卻非常堅決。一些良法,比如《破產法》、《反壟斷法》、《國資法》,不管社會怎麼呼籲,都沒人理睬」。

中共的選擇性執法,讓「立法上的巨人變成了實施法律的侏儒」。李曙光認為,一些惡法對一些人有利,這些人就選擇用惡法,這是立法和執法的體制性瓶頸。他說:「立法部門不能立了法就不管了,要負起監督的責任。全國人大要出來說話。」

其實,李教授還是沒有看透問題的本質。人大的「兩手立法」並不是為了健全法制,而是為了兌現江澤民的塗鴉。人大所以請李教授這樣的人才參與、甚至主導立法,就是想要把為體制立法這件事做得外表光鮮;至於江澤民集團在哄搶國家經濟、瓜分國家資源、侵害老百姓利益過程中要使用什麼惡法,就不需要李教授操心了。因為時至今日,諸如《拆遷條例》之類未被廢除的惡法多的是,且正在使用中。

說到底,人大兩手立法,就是根據江澤民集團謀求權貴利益的需要:一手立良法、一手立惡法。立良法是給人看的、惡法是實際上用的。

李教授質疑的人大立法的問題,根子正是在江澤民那兒。

七、立惡法,為江澤民迫害億萬人的正信提供支撐

江澤民塗鴉的立法,說白了,就是用黑幫模式管理國家:即國家機器由江澤民一個人說了算,由他任命幾個帶「長」的官兒替他操縱。他想幹什麼、怎麼幹?他說的話就是法。立法機關的委員長、執法機關(公檢法司帶「長」的頭目們)照著辦就是(執法)了。

事實上,在迫害法輪功問題上,大陸的立法機關和執法機關也都是按江澤民所要的在履行所謂的法律程式。就人大而言,其為江澤民迫害法輪功、迫害大法弟子立法,主要表現出兩個邪惡特點。

第一,為兩高「釋法」提供立法支點。

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了《關於取締X教組織、防範和懲治X教活動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這個決定本身,並不是立法的法,但卻為兩高出台《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X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提供了支點。我們知道,江澤民在安排人大出台《決定》、唆使兩高出台《解釋》之前是與他們合謀好了的。但是,如果人大不為兩高出台這個《決定》,使之成為迫害的所謂藉口,這埸迫害也實施不了。

可以說,作為國家立法機關的人大,明知修煉法輪功的大法弟子是中國大陸主流社會最高尚的道德群體,明知法輪功不是X教,卻為了滿足党的總書記江澤民的個人欲望,不惜出台《決定》、向江獻媚,這對於江澤民和江澤民集團迫害法輪功、迫害大法弟子起了非常邪惡的助推作用。

第二,為十九大後能繼續非法綁架大法弟子立法。

臨近十九大的今天,在習近平政權下一步必定要清理司法腐敗的時刻,在「兩高」兩長自知職位不保的當下,他們居然還敢借下台前連喘氣都不夠用的機會對江澤民迫害法輪功進行第二次「釋法」,足見兩長背後的陰謀之大(大到可以讓他們不惜性命與習相博)。

在此,筆者要說一說人大的趁火打劫。

為配合兩高迫害法輪功進行第二次「釋法」,人大借〈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出台的機會,以立法形式確認了「強迫失蹤」的合法性。「強迫失蹤」,是自1999年7.20以來,中共610抓捕、綁架大弟子一直使用的一種非法手段。十八年來,由於江澤民集團操控政權的慣性,他們一向為所欲為。但是,在十九大前,江派預感後事不妙,為了在一旦失去操縱政法權之後,能讓610繼續隨意抓捕大法弟子,將這種非法綁架合法化,張德江便操縱人大,借〈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出台,以立法形式確認了「強迫失蹤」的合法性。如此一來,非法抓捕大法弟子的「強迫失蹤」犯罪行徑(在無法無天的進行了18年後的今天),在習近平政權下,居然被張德江用立法手段固定、保護起來了。

顯然,這個惡法是張德江在自己下台前,為江澤民繼續迫害法輪功作最後的鋪墊,是其利用立法替下台黨魁作惡。

八、立惡法,向正義者「亮劍」

人大立惡法有三個基本規矩,在此簡述。

1.誰敢給「黨」、「政府」、「國家」抹黑,就立法堵誰的嘴、就收拾誰

一個例子是:為加強新聞管制、堵住新聞記者的嘴,解決體制因突發事件被媒體曝光丟醜的問題,人大出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該法已由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於2007年8月30日通過、施行。

這部法在「草案」討論稿期間,對新聞媒體介入突發事件的要求和處罰很邪惡:即「禁止新聞媒體發佈未經批准的突發事件消息,否則將被罰款5萬到10萬元人民幣」。經過「草案」討論後,雖說正式版刪除了此條規定,但其實絲毫沒有鬆動,在骨子裡,對新聞媒體介入突發事件的惡性規定的精神仍在。因為有明令規定:掌控突發事件的權力,歸突發事件所在地政府。

對此,前北京大學新聞系副教授焦國標在香港接受專訪時,批評該法不僅違背了早前中共保密局出台的傷亡事件不能作為國家機密隱瞞的條例精神,更違背了憲法保障新聞自由、採訪自由的精神。焦國標表示,目前全球極少有地區對傳媒突發新聞作規管,在新聞自由的國度裡,記者到達現場要早於公安,早於警察,是一個(西方的)傳統。焦批評人大這種立法「是一種倒退」。他說,中共建政以來首次立惡法限制新聞自由,顯示北京當局對社會控制力的信心下降。

(注:焦國標於2004年3月28日發表了《討伐中宣部》一文,因而被中共垢病並遭到北京大學撤職。)

2誰敢替江澤民集團打擊的弱勢群體主張權利,就堵誰的嘴、就收拾誰

709維權律師大抓捕事件,是中共製造的一場立法鬧劇。

(1)起因

據《709紀事》作者謝燕益律師披露:中共709大抓捕與維權律師抗議人大對律師立法不公有關。

2015年7月8日,北京市朝陽區律師協會向全國人大常委寄出快件,建議「拿掉」《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次審議稿中頗有爭議的第35條,同時暫緩增補第36條。律師團指出,第35條的入罪主體有4類訴訟參與人,更可能成為為辯護人量身訂做的入罪理由;第36條應增加「但書」:「但律師在履行代理或辯護職責的除外」,以此作為律師職業保護的平衡條款。

中國維權律師王宇認為,刑法修正草案未依照國際標準,讓律師在刑事辯護上有豁免權。這樣不論是中國死磕派律師、人權律師還是其他律師都會受到影響。

(2)反遭毒手

正是因為向人大提立法建議,主張保護自己正當的訴訟代理權,結果,這些維權律師反遭毒手。

2015年7月上旬,涉及23個省份,上百位中國大陸的律師、民間維權人士、上訪民眾及律師和維權人士之親屬,突然遭到公安當局大規模逮捕、傳喚、刑事拘留,部份人士下落不明。2016年1月12日,鋒銳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周世鋒、律師王全璋、李姝雲、趙威被控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被逮捕。同月,總部設在美國的人權衛士緊急救助協會的創辦人之一、瑞典人彼得·達林,因與鋒銳律師事務所有關而在北京被拘。

(3)弦外音

這是一起由人大操縱、公安實施的違法抓捕活動,在案件尚未進入公訴、審判程式之前,竟然得到最高法、最高檢兩長的叫好助威。

據新唐人報導,在2017年3月舉行的全國兩會上,最高法院院長周強、檢察長曹建明在工作報告中,都將挺人大立法、打擊維權律師的709大抓捕事件當作審、檢工作頭等大事。周、曹公開聲稱:要把「依法起訴、審結周世鋒、胡石根等「709」顛覆國家政權案」作為「堅決維護國家安全,特別是政權安全、制度安全」的重要審判、檢察工作。

作為國家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一個案件的事實,只能在開庭審理後才清楚,周、曹憑什麼在全國人大會議上未卜先知,未經審判就先下結論說:「將作為堅決維護國家安全,特別是政權安全、制度安全的頭等大事抓好落實」?!

分析兩高的叫囂,筆者認為,709案絕非人大為維權律師立惡法這麼簡單。

首先,我們來看看這個立法束縛了律師什麼?

刑九草案二審稿的第36條,擬在刑法第309條擾亂法庭秩序罪中,增加兩項適用規定:侮辱、誹謗、威脅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不聽法庭制止,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有其他擾亂法庭秩序行為,情節嚴重的。

該立法的特點是:a、讓律師轉變法庭訴訟地位:由依法維權者的身份,變成守法者。b、對律師出庭的守法要求:規矩、老實、聽話,按法官的思路講話,即法官讓講的可以講,法官不讓講的,律師如果堅持要講,就是擾亂法庭秩序。

其次,刑九草案二審稿第36條出台的目地,是為了讓刑事維權律師,即為法輪功辯護和維權的律師閉嘴。

其實,人大為江澤民立法的更邪惡之處在於:該立法就是擺明瞭告訴律師,坐在執政黨位置上的這幫「黑哥兒們」不希望看到律師幫助法輪功,因為法輪功是他們一直打壓的。

4)罪惡與陰謀

旨在迫害維權律師的立法,是迫害法輪功的一個組成部分。這是江澤民集團隱藏在立法、執法機關的那些黨羽湊在一起、聯手搞出來的一個陰謀。這個陰謀的核心是:要通過立法脅迫習近平在十九大後繼續江澤民對法輪功的迫害,堵住替法輪功喊冤、為大法弟子鳴不平的維權律師的嘴,為「610」在十九大後繼續對大法弟子搞「強迫失蹤」開綠燈。

十八大以來,儘管習近平作了總書記,並且持續打虎反腐,但是,真正操縱國家專政機器的權力並不完全掌握在他自己手裡。因此江派黨羽便利用司法權力有計劃、有步驟的實施陰謀。

例如,a、透過十九大之前,由兩高第二次釋法,來固定對法輪功定罪迫害;b、人大出台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審稿第36條,目的是讓那些為法輪功辯護維權的律師閉嘴;c、借〈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出台,以立法形式確認了「強迫失蹤」的合法性,使非法抓捕大法弟子的「失蹤式」犯罪行徑(在無法無天的進行了18年後的今天),被張德江用立法手段固定、保護起來。

看官請注意,讀筆者文章,謹記,別把中共的委員長、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官當官看,他們就是一群人渣「小強」。他們當中絕大多數人都不懂法,都是被江澤民安排去人大養老,去法院、檢察院看管法官、檢察官的敗類。他們只會做三件事:用立法權禍害老百姓、用審判權討好黨主子,搞貪腐、淫亂。

他們替江澤民塗鴉的這套東西,根本不是一個掌控國家專政機器的司法機關應該搞的。這種連用來作秀的工具(人大和兩高的職權)都可以隨意塗鴉濫用的下三濫行徑,連黑幫都做不出來,但是卻被一個下了台的中共總書記江澤民做的「有聲有色」。

709大抓捕案,完全就是人大替江澤民塗鴉立法的一出惡作劇。

(5)維護正義的使者

大陸的維權律師,是當代中國大陸民主運動的精英。中共當局迫害維權律師,是因為律師對法輪功作無罪辨護的本身就是在揭露中共迫害犯罪的真相。從1999.7.20至今,因替法輪功說真話被中共以「顛覆國家罪」逮捕、判刑迫害的大陸律師有高智晟、王永航等一大批良心人士,他們才是中華民族未來司法之希望所在。

3.誰敢向權貴主張權利就堵誰的嘴、就收拾誰

人大立法,居然讓討債的農民工被欠債的老闆送上法庭。這個顛覆,佐證了筆者在本系列提出的觀點,即江澤民集團塗鴉立法的基點——用物權法作母法之罪。

1)立惡法——討薪有罪

據人民報2016年3月20日報導,為對付農民工「惡意」討債,張德江於3月在《刑法》中加了一條「惡意討薪罪」。

不久,四川閬中法院積極回應人大立法,舉行了一次公開宣判大會,8名被拖欠薪水的農民工分別被定罪量刑。法院報導稱,宣判大會對張某、戚某、歐某等8人的妨害公務罪進行了集中宣判,判處張某等6-8個月有期徒刑,其中2名情節較輕者適用緩刑。

這8名討薪的農民工被告,先被荷槍實彈的警察看押著遊街示眾,後在公開宣判大會上被宣判各自的罪名和刑期。討薪農民工被法院定的主要罪名是因為在向楊彩虎討薪過程中,去了南津關古鎮旅遊景區。

官方發佈的一張照片顯示:一名荷槍實彈、全副武裝的警察板著臉在一旁警戒,其身後是臨時搭建的「審判台」,台上的8名討薪農民工被告,每人分別被2名警察架著胳膊,一字排開站立。在另一張照片裡,可以看到台下是一群有組織的民眾隊伍,隊伍的前方分別立著寫有各自村名的木牌。

有律師表示,這次公審農民工是因江系的人大委員長張德江3月剛剛在《刑法》中加了一條「惡意討薪罪」,四川閬中法院立馬就動手製造冤案。

人大立此惡法,等於把地方官和黑心商人聯合拖欠農民工的工資問題合法化了。

2)欠薪者是「爺」

有網民研究了「只見討薪者受審,不見欠薪者被究責」的原因,發現:欠薪者學府花園(又名華城學府)專案部開發商為閬中華誠置業有限公司,其董事長楊彩虎大有來頭。

《搜狐焦點》有一篇文章介紹楊彩虎。他年輕時入伍參軍,後加入中央警衛團成為國家領導人的貼身侍衛,年紀輕輕便與國家領導人成為忘年交,復員之後開始創業,最後投身房地產行業,一舉拿下閬中南津關恢復重建項目。搜狐的這段介紹,傳遞了一個重要資訊:即為什麼討薪農民工要去南津關古鎮旅遊景區,因為該景區是楊彩虎的開發專案。討工資,見老闆,在學府花園找不著,那就去南津關古鎮旅遊景區找,有錯嗎?

網民說,這幾名被公審的農民太冤了。線民還搜出了一篇2013年的報導《過度商業開發正逐步蠶食閬中古城》,文章透露出楊董事長如何在有「中國四大古城」之一的四川閬中,以招商引資和商業開發為藉口、採取未批先占、驅逐原住居民、強拆古民居等手段,大肆破壞古建築和歷史文化遺跡,拆除真文物,建起假古董,在古城周邊修建現代化的樓宇……,這還不包括他在2008年四川震災重建中拆除真史跡、大建假文物的瘋狂行徑。

(3)正義之聲

3月18日,勞工界暨社會各界人士發起聲討閬中法院違法公審公判討薪民工的連署行動,簽名的人特別多。這次行動,是自從一些勞工NGO骨幹被抓以後,勞工界首次打破沉默、發出了正義之聲。

中國政法大學刑法研究所所長阮齊林說:我國法律中的審判公開,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和宣告判決的公開進行,如:允許公民到法庭旁聽,允許新聞記者採訪報導,也就是說把法庭的全過程,除休庭評議之外,都公之於眾。此目的之一就是維護審判的公平正義。但是,這種以威懾社會公眾為目的的「示眾」或變相「示眾」的作法不可取,這不僅脫離了審判公開的宗旨,同時對被告人的人格造成了羞辱。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何兵在微博上說:「從來沒見貪官上公判大會,農民工討薪手段激烈,即使犯罪,也該從輕處理。肆意挑動敵對情緒,將專政物件指向工農。不僅嚴重違法,政治上極其糊塗。國家長治久安的不二途徑,是公平正義,不能靠恐嚇和暴力。」

說到底,這都是人大「惡意討薪罪」惹的禍。出台這種惡法,是江澤民集團故意擾亂國家司法秩序,給習近平添亂。

九、 結語

今天中國大陸的種種亂象與江澤民塗鴉立法是分不開的。拆穿了,用《物權法》取代《憲法》所制定的法律、出台的法規、形成的法律體系,根本就是與憲法相悖的假法,形同廢紙一堆。

民主憲政是當今世界的大勢所趨。天滅中共是神的旨意,是人民的意願。歷史留給習近平和平轉軌的時間越來越少了。不管習近平能不能利用好手中權力,能不能拿下江澤民,從而實現國家由獨裁向民主憲政的過渡,歷史都將以無法阻擋的洪勢淹沒暴政,這是不以任何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規律。13億中國人民期待和平過渡,不希望國家發生動盪,更不希望暴力革命。13億人民祈盼著一個自由、平等的日子早日到來;13億中國人民渴望一個民主憲政的新時代!

其實,這一切己經正在悄無聲息中、以無法阻擋的洪勢朝我們走來。

責任編輯:高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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