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論江澤民塗鴉中國法治】之三

梁木:民加罪官減罪 人大惡立加減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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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7年10月17日訊】從江澤民當政開始,全國人大就按照其作惡的需要,為其立「加、減法」,以維護江氏犯罪集團的利益。大陸網民曾經這樣形容人大立法:「為江澤民集團立『減法』,是減罪、減刑的法」;「給老百姓立法,立的則是『加法』。是沒罪找罪、加罪加刑的法。」

本篇透析江澤民集團是怎樣利用人大這個「橡皮圖章」一步步替自己抹罪、破壞法治、禍害老百姓的,並結合實例評析人大塗鴉立法的第一個特點——立「減法」。

 

一、人大究竟是個什麼組織

1.人大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嗎?

中共的人大,全稱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他不是國家的最高權力機關,因為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就是中共自己。人大和中共的關係好比傀儡戲的前台、後台:人大是前台、是道具,中共則是操縱前台的後台。在中共體制內,人大相當於老年公寓,其成員都是些年齡偏大的人,一無實權、二無作為。這樣一個機構,被江澤民在迫害法輪功中利用來搞假法治、欺騙世界與論,被包裝成了所謂「最高國家權力機關」。

我們知道,西方國家的權力機關是真正擁有權力、行使權力的機關,通常實行三權分立: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分別由議會(國會)、政府和法院把持。三權分立的這種權力運行及監督制約的機制,使得決策過程較為民主、科學,能夠減少失誤。

反觀大陸,權力都集中在中共手裡,但是它對外卻聲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是人大。其實,中共這麼說也有它的理,因為中共本身就是撒旦邪靈,他想在他架構的國家機器的任何一個地方表現權柄都可以隨意。不管怎樣,它都是主體,而表現權力的地方則是它作惡的工具。

在「中國人大制度與西方議會制度的異同」一文中,作者說:「在美國,總統和國會在某一決策上有不同意見,可以按一定規則相互否決,不能說誰領導誰。而在中國,人大一旦作出決議,行政、司法機關必須無條件執行」。其實,人大是「丫鬟帶鑰匙」。在這個世界上,他當家不作主,說的話都是中共教其說的。而中共卻經常利用人大這個傀儡去污蔑西方的三權分立制度。

2.「人大是個橡皮圖章」

趙紫陽說過:「人大是個橡皮圖章」,此乃正說。因為國家法律並不是人大想制定就制定的。中共制定法律要體現的是黨的意志,而黨的意志不在人大。在重大問題上,中共都是將自己的意志提煉出來、上升到理性、再付諸法律,讓人大替他蓋章。

從嚴格意義上講,江澤民當政以來,在中國大陸發生的一切重大問題,包括人大關於江澤民集團哄搶瓜分公有制經濟的系列立法、兩高關於迫害法輪功的釋法,都不是人大、檢、法自己能左右的。

應該說,立法機關作為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的立法使命是神聖的。但是,在中共獨裁體制之下,人大是黨的玩偶、附屬、下線。就人大本身而言,除了在習近平當政的今天,張德江敢公開跳出來用立法挑戰習近平以外,在毛、鄧、江任何一個領導人當政的時期,人大都沒有人敢這麼幹,原因是人大的委員長本身就是為在位黨魁效忠的奴才。

說穿了,在今天的「江習鬥」中,張德江敢用人大立法手段PK習近平,並不是張德江有多麼膽大,而是由於人大委員長的權力背後另有他人。

3.人大法律痞子是江澤民集團的幫兇

大陸的人大是中共自訂的一個黨辦機構。這個機構裡面的官員、這幫法律痞子和江澤民是一夥的,他們都是跟著江澤民在哄搶瓜分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過程中分過一杯羮,搶、占、貪、搞淫亂的人。江澤民讓他們搞立法,是為江澤民、也是為他們自己服務。

江澤民瓜分了公有制、迫害法輪功,毀了憲法之後,人大造出了一個物權法,以之取代憲法——把江澤民帶領黨員幹部哄搶瓜分私有了的公有制經濟搶到自己家去,把憲法固定的歸13億中國人民人人有份的公有制經濟盛裝到「公民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的物權法裡,用《物權法》將江澤民集團搶歸私有的「公有制」經濟罩住、洗白、變成被《物權法》保護的公民私有財產。然後,又以物權惡法作母法,修訂刑事、民事、行政訴訟三大法系,出台500多部法律,製造了一整套專供江澤民犯罪集團用來向中國人民行兇施暴作惡的黑幫幫規。

可以說,正是人大的這些法律痞子幫江澤民搞惡意立法,江澤民才得以塗鴉了中國法治。這種倒置正邪的立法,完全喪失了作為國家立法機關應有的正義和尊嚴。從性質上講,出台這樣的惡法是罪,用這種惡法調整法律關係也是罪,而針對實踐中發生的問題,再釋法、再立法則是更大的罪。

在今天的中國大陸,老百姓不相信共產黨,但是相信法律。可他們有所不知:法律恰恰是搶了公有制、瓜分了國家經濟的江澤民集團制定了來騙老百姓的。江澤民集團制定這個法律就是把該集團對國家、民族和人民犯下的滔天罪行裝在裡面,然後,製造黨文化讓中國人民相信「法律是公正的」,相信他們鼓搗的這套玩藝是好的。

從江澤民塗鴉立法的罪惡來看,人大的「橡皮圖章」罪不可恕。而這一切,又都出自江澤民豢養的人大法律痞子之手。人大的法律痞子,是江澤民集團作惡製造歪理邪說的幫兇。

二、人大為江澤民擋罪,立《物權法》當《憲法》用

1.《物權法》的背景

《物權法》出台於2007年,人大啟動時間是在2002年,創意則始於上世紀90年代初。從時間跨度上看,《物權法》出台時,當政的是胡錦濤,但《物權法》不是胡錦濤搞的東西。我們知道,胡錦濤當政十年,曾提出「科學發展觀」,實際上是個「被惡婆婆管死了的小媳婦」,他在十年間難有建樹,想幹什麼也幹不了。因為國家所有的實權都被江澤民集團一夥人攥在手裡,立法也不例外。

上世紀80年代,江澤民打著鄧小平企業改制的幌子,帶領黨員幹部哄搶瓜分了國有集體企業。這種強盜式的經濟體制改革,催生了與之匹配的經濟合同法。不過,儘管逐漸被其完善的合同制度規範了財產的流轉關係,但是財產的歸屬關係卻無法受到保護。這令中共恐慌。

江澤民帶領黨員幹部哄搶瓜分國有集體企業的犯罪行徑,在90年代初期,就造成了社會的劇烈動盪。當時,幾乎每天,全國各地都有成千上萬的下崗工人、失地農民找到當地政府、討要說法,要求政府還權。在這種情況下,一批替政客作奴才的御用文化人,如中國社會科學院宋XX、中國人民大學王XX等被中共譽為「頂尖民法專家」的教授們,開始醞釀替江澤民擋罪的辦法:即從西方引進物權理論,主動擬《物權法》草案建議稿,向江獻媚。

2.物權理論的惡用

其實,被譽為「頂尖民法專家」的教授們心裡都吞了螢火蟲:西方物權理論是西方國家為保護公民通過合法勞動創造的私有財富神聖不可侵犯而制定的。將這種保護勞動者財富的法拿到中國來,罩在江澤民一夥搶了國有集體企業的黨員幹部頭上,將江澤民犯罪集團搶、占、貪形成的家族私有財富換上《物權法》保護的公民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標籤,如此一來,江澤民和跟著江澤民一起哄搶瓜分國家經濟的黨員幹部成了受法律保護的「公民」、其哄搶瓜分私有了的國家財富變成了被法律固定的「神聖不可侵犯的私有財產」。

今天中國大陸(被江澤民集團搶了國家經濟歸黨員幹部家族私有後形成的市場)是「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新常態」的說法,便是那些「專家們」搞出來忽悠老百姓的歪理。

3.物權惡法的出

中國人大網2004年10月24日載新華社北京10月23日電: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23日在分組審議《物權法》草案時認為,「產權關係如果不牢固、不清晰、不健全,那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很難健康發展。考慮到我國目前不少方面的改革逐漸觸及到深層次矛盾,因此制訂《物權法》,對規範財產關係,維護經濟、社會的秩序,更好地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鼓勵人們創造財富的積極性,均具有重要意義」。

這些被編排的如此美妙的立法弦樂,透出的是強盜們骨子裡的憂慮,而此種憂慮被物權法的保護網給驅散了。牢固財產關係、維護江澤民集團犯罪所得,物權立法讓搶了公有制經濟、毀了憲法的江澤民激動不己。

物權法使得江澤民集團哄搶瓜分公有制經濟的刑事犯罪合法化,使黨員幹部搶去、私自佔有的國有集體企業,變成了被《物權法》保護的神聖不可侵犯的私人財產。這部法的作用就是充當公有制被毀之後的憲法。

三、為江澤民深度抹罪,張德江再造《民法典》

張德江在十二屆人大五次會議上作民法總則制定工作報告時提出:「編纂民法典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立法任務,是完善中國特色法律體系的重大舉措。為適應改革開放和發展市場經濟的需要,制定了民法通則,並先後出台《繼承法》、《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等一系列民事單行法律。現在,編纂民法典的條件已經具備。常委會研究提出《民法典》編纂『兩步走』的工作思路:第一步,編纂民法典總則編,也就是制定民法總則;第二步,在民法總則出台後,進行民法典各分編的編纂工作,爭取2020年形成統一的《民法典》」。

張德江的報告,是用民法典作幌子,為固定保護江澤民集團利益的物權法造勢。

其實,筆者知道:張德江若當真想出台一部《民法典》,只要說話,法痞子們絕對可以在三至六個月內為其做好。所以推到2020年,是為了製造民法典工程浩蕩、需要巨時的假像。當張德江通過十二屆人大五次會議向世界宣告:中共曾經出台的《物權法》將被民法典收入分編,就意味著其編纂民法典提升《物權法》單行本法律份量的目地實現了。他告訴中國人民(包括他的繼任者),「一部經得起歷史檢驗、有中國特色的《民法典》,將在2020年前形成統一」。

那時,不管人大的委員長是呂德江還是馬德江、中共的總書記是誰都無所謂了,因為承載江澤民犯罪記錄的《物權法》將登上大雅之堂。

如此一來,習近平這個總書記就是個樣品公司的經理,在國家經濟建設中,只能維護《民法典》、維持《物權法》保護的強盜經濟,順從江澤民集團哄搶瓜分私有國家經濟後形成的所謂市場。充其量,他也只能圍著江澤民御用文化人劃出來的「小康」、「中國夢」、「一帶一路」、「…」轉圈了。

江澤民集團的罪,就這樣被《物權法》、《民法典》徹頭徹尾的抹成了「合法腐敗」。這也是「合法腐敗」問題的根。

四、為江澤民集團犯罪官員「立減法」,取消9項死罪

如前所述,人大立法將江澤民集團哄搶瓜分公有制經濟的犯罪所得用公民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的《物權法》保護起來,這其實是倒置正邪。同樣,再用物權法作母法,修訂刑事、民事、行政三大法律體系,將這些法律規範的權利、義務關係本末倒置,將表現是非、正邪、善惡的民事、經濟、刑事、行政法律關係統統顛鸞倒鳳,——顛倒過來調整、顛倒過來審判、顛倒過來保護、顛倒過來打擊,這便是今天中共江澤民塗鴉法治的真實。

中共的立法,從根本上損害了國家、民族、人民利益,維護的是江澤民犯罪集團的利益。

這裡,筆者以2014年11月1日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作為例證加以分析。這個修正案取消了9個死刑罪名,分別是: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偽造貨幣罪,集資詐騙罪,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戰時造謠惑眾罪。

據大陸網民撰文分析:近年來,新聞曝光的相關案例表明,觸犯這九類刑罰的犯罪分子大都與政府官員有關,少有平民百姓。

例如走私武器彈藥罪,從江澤民當政至今,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的最典型案例,是周永康和劉漢都涉嫌參與的。

例如走私核材料罪,在北朝鮮試爆被打撈的核彈殼上,一行清晰的中國字讓中國人都看到了江澤民集團的影子;

再看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廣東東莞最近被端掉的淫窟,以及比東莞還黃、有天下第一會所之稱的河南西湖會所「皇家一號」淫窟,都是習近平親自下令才得以端掉的。放眼天下,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哪個背後沒有官?哪個不是江澤民集團操縱的?哪個沒有公檢法保駕護航?

要說中國大陸最大的非法集資詐騙案,當屬遼寧蟻力神公司。此案於2007年曝光後,牽出時任遼寧省長薄熙來及趙本山和央視一批人。再如,全國各地不時爆發的非法吸金事件,幾乎都是打著政府旗號、由各級地方官員出面背書招攬的。

至於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和戰時造謠惑眾罪,在江習鬥異常激烈的生死存亡關頭,張德江通過立法對從事這種顛覆國家政權的犯罪活動搞特赦,這表明:江澤民集團會有這方面的動作。因此對於這種立法的言下之意,習近平應有所警惕。

這就是張德江為保那些「向習近平說不」的貪官不死、所修訂的法律。取消這9個死罪,大陸民眾戲說:「貪官的福音來了」。

五、為權貴謀「性福」,人大通過立法禍害婦女

1.為保護官員財產,修訂婚姻法

法律成了踐踏道德信仰、禍害老百姓的損玩藝兒。以婚姻法為例:修改前,法律尚有對夫妻關係存續年限較長的,婚前財產可視為共同財產的規定。修改後,婚前財產歸個人所有。試問:13億中國人中(除去貪官汙吏、文化五毛),有幾人婚前擁有財產?這個規定顯然是在保護貪官的權益,為權貴離婚開綠燈,讓婦女成為官員免費的性奴。

2.為官員強姦幼女抹罪,惡立刑法

在法律層面上,中共搞淫亂的歪理邪說雷人:只要「不違背婦女意志」,誰都可以和誰搞,且搞者無罪,被搞者倒楣。近年來,在大陸發生的諸多此類案件中,婦女被強姦後因無法律意義上的違背婦女意志的證據保護,很多官員們得以逍遙法外。

其中,典型的是姦淫幼女無罪,實際是人大立法為官員姦幼撐傘。一個案例是雲南省富源縣法院法官楊德會姦淫幼女。

2012年2月,經人介紹,楊德會與未滿十四周歲的少女小雯發生了性關係。到案後,雲南馬龍法院以被告人楊德會事先並不知道小雯未滿14周歲為由,依據最高法審委會2003年1月8日通過的《關於行為人不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幼女而與其發生性行為是否構成強姦罪問題的批復》規定:行為人不知對方是幼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未造成嚴重後果,情節顯著輕微的,不認定是犯罪。據此,馬龍法院初審居然判決宣告楊德會姦幼無罪。此一審判決引發了大陸多家網站媒體的關注,社會反響強烈,人們紛紛表達對馬龍法院這種謬判的憤慨。於是,在二審中,楊德會就被社會輿論掀翻在地,獲罪六年。

最高法怎麼搞出來這麼個司法解釋?

首先,這得益於刑法第三百六十條第二款規定的嫖宿幼女罪(立法有嫖宿幼女罪就等於承認幼女賣淫)。其次,最高法用自己作出的司法解釋掀翻刑法236條二款規定的藉口是:該規定「姦淫不滿十四周歲幼女的,以強姦罪論,從重處罰」的法條中缺乏是否明知不滿十四周歲的主觀要件規定。最高法利用法律對這種客觀歸罪的法不符合刑法通用和一致原則,對姦幼作出了附加條件的歪曲性司法解釋。

實際上,最高法對《刑法》作出的這個司法解釋,是為中共官員們姦淫幼女開了綠燈。至2000年,大陸發生的性侵幼女案己增至3,081件。從奸幼的發案看:99%都是中共官員幹出來的。但犯案人都借了邪惡的刑法第三百六十條第二款規定的嫖宿幼女罪(即幼女賣淫)的光,再加之,法院利用《刑法》236條的暇疵,將中共江澤民集團的這些姦淫幼女的嚴重刑事犯罪分子抹了罪。

其實,在人大惡法橫行期間,大陸官員姦淫幼女己是家常便飯。其流行的邏輯是:官員們只要不知道被姦淫的物件不滿十四周歲(多小都行)、只要雙方自願(多給錢就行)、只要未造成嚴重後果(讓被姦者閉嘴就行)、只要情節輕微(神不知鬼不覺)就不構成犯罪,就可以隨心所欲、亂施淫威。

這是正義的法律嗎?這法律守住了道德的底線嗎?它是對社會缺失公平的補充嗎?不!這是為江澤民集團那些有權有錢有勢的淫賊們摧殘少女後躲避法律懲罰而設置的保護傘,是典型的「減法」、惡法。這是江澤民塗鴉法治的惡果、是人大的罪。

責任編輯:高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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