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7年12月18日訊】
河殤蟾上,蟾上國殤。
國殤人蕩,人蕩家亡。
家亡鷸蚌,鷸蚌毀腸。
毀腸思蔣,思蔣審江。
審江解党,解黨耀邦。
耀邦清朗,清朗善揚。
善揚久長,久長久長。
注:明慧網最新統計,2017年11月,大陸又有52名法輪功學員被非法判刑。與此同時,11月共計新增非法庭審102場(99人);其中,律師為法輪功學員做了46場無罪辯護。
統計顯示,2017年1月至11月,至少836位法輪功學員被非法判刑,中共非法庭審至少797場。
2017年11月10日,山東省青島市城陽區法院對法輪功學員邵承洛、高文淑夫婦,分別非法判刑9年和4年。邵承洛,男,63歲,是一名從醫二十多年的中醫針灸醫生,心地善良,深受當地村民和病人尊重。
二零一七年九月一日,山東青島市市北區法院秘密枉判法輪功學員金永新、卞麗訓夫婦各八年、並勒索罰金各3萬。金永新、卞麗訓夫婦培養殘疾兒子成材受稱讚,青島電視台曾經播放過記者專訪金永新和卞麗訓夫婦的事,感動了不少青島市民。夫妻修煉了法輪大法後,自覺按照真、善、忍做更好的人,一心為別人好。但是,這樣的好人就是因為講法輪大法好的真話,揭露中共迫害法輪功的真相事實,做了法定權利之內的事,卻被非法冤判重刑。
天津法輪功學員周向陽、李珊珊夫妻因堅持信仰多次遭非法關押、勞教等迫害,二零一五年三月二日再次被綁架,天津東麗區法院對法輪功學員周向陽夫婦分別誣判7年和6年徒刑。于二零一七年元旦前後,被劫持入獄。周向陽的母親王紹平女士一直被非法關押,目前已被非法批捕。
是誰一直在製造這些冤案?是誰在踐踏憲法和法律的尊嚴?違反刑法300條的犯罪主體應該是誰?《憲法》第36條: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憲法》35條規定:公民有言論、出版、結社、遊行、示威的權利。《刑法》第3條: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依據罪行法定原則,修煉法輪功無罪。
大陸知名律師、東南大學法學教授張贊甯說:「憲法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思想、言論、信仰,著作、出版都不受刑法、憲法追究的。」「刑法300條本身制訂是有問題的,因為它是破壞法律實施罪,全世界都沒有這個罪名,法律應當是具體的、明確的,如果說破壞法律實施,公訴人應當取證證明他破壞了哪一部法律,這部法律叫什麼名稱,具體破壞了哪一條,如果沒有這個證明,是不成立的。」
李和平、滕彪、黎雄兵等六位律師為法輪功學員辯護聯合署名的辯護詞:「任何初通刑法的人士都會知道,在刑法領域,無論英美法系,還是大陸法系,刑法只懲罰行為,思想(信仰)本身不構成犯罪,這是刑事司法的鐵律。宗教信仰是屬於思想層面的,它不應受刑法處罰,更不能因為公民堅持某個宗教信仰而遭受不公正對待。信仰本身或者信仰者的身份不是犯罪的處罰對象,不受刑法懲治。」
《刑法》第251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司法機關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來打壓、迫害、構陷法輪功學員已經構成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的「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罪」,應該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公務員法》第9章第54條規定: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這就是說公務員必須且只需對法律和正義負責,無須對任何違反法律和正義的命令負責,否則就要承擔法律責任。
余文生、張贊甯、張科科、常伯陽四位律師為周向陽、李珊珊所做的無罪辯護,曾經引起國際社會廣泛關注。在此摘錄余文生律師在他的辯護中的一段話:「中國律師為法輪功的無罪辯護已經十多年了,這場人權災難依然存在,這場錯誤的迫害運動中,司法人員也許自始至終都把雙方的是非,善惡與正邪,合法與犯罪的關係顛倒了。而本應懲惡揚善,維護公平正義的司法人員卻在麻木的或為眼前利益執行著非法意志,十七年來,還在重復著這樣一場場非法的庭審,還在無休止的製造著冤案,無法遵從良知,反而助紂為虐。為法輪功的無罪辯護已經十年,今天站在這裡,我們感到巨大的恥辱與悲哀!」
一家人修煉真善忍會給民族、國家帶來幸福與榮耀。
責任編輯:高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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