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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討拉法葉案不法所得 台北院裁定沒收273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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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7年07月21日訊】(大紀元記者陳懿勝台灣台北報導)《刑法》沒收新制去年7月1日上路,現已解散的特偵組當時就追討拉法葉艦案不法所得,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汪傳浦和其家族的不法所得,台北地院21日裁准9億14萬餘美元(約新台幣273.6億元),為沒收新制以來的最高金額。可抗告。

台北地院表示,被告汪傳浦與郭力恆等人自1991年間起因拉法葉艦軍購案取得鉅額回扣5億1594萬餘美元,並匯入汪傳浦設立之銀行帳戶內,扣除他案被告郭力恆已執行追繳的2,875萬餘美元,本案犯罪所得約美金4億8,719萬餘美元,孳息則為4億1,295萬餘美元,合計共計9億14萬餘美元。

檢方就拉法葉艦案聲請台北地院單獨宣告沒收軍火商汪傳浦家人不法所得及孳息案,北院21日裁准9億14萬餘美元(約新台幣273.6億元)。圖為台北地院發言人廖建瑜說明裁准理由。(中央社)
檢方就拉法葉艦案聲請台北地院單獨宣告沒收軍火商汪傳浦家人不法所得及孳息案,北院21日裁准9億14萬餘美元(約新台幣273.6億元)。圖為台北地院發言人廖建瑜說明裁准理由。(中央社)

台北地院發言人廖建瑜表示,法院裁准沒收9億14萬餘美元,與檢方聲請沒收金額9億6,975萬餘美元(約新台幣300億元)有所差異,是因為汪家人在帳戶被凍結前,曾陸續將錢匯到巴哈馬等9國,但這9國有些拒絕與台灣司法互助,再加上時間過久銀行資料已然銷燬,檢方無法提出孳息金額的證明,因此駁回。

對此,汪傳浦家人的委任律師宋耀明表示,依據北院新聞稿,未敘明如何認定為犯罪所得,因為須先認定為犯罪所得,才能依法沒收;同時,北院也未敘明汪妻、4子女及3公司,各別沒收金額(本金及利息),因此將提抗告。

台北地檢署則指出,案情有初步成果,有賴於法務部積極推動修法, 「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將對台北地院裁定駁回5,300萬餘美元的部分提起抗告。◇

責任編輯:昱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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