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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點掉頭不是掉頭?賓頓男子違規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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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7年09月14日訊】(大紀元記者蘇明明多倫多編譯報導)雖然《安省公路交通法》( Ontario Highway Traffic Act) 沒有給出三點掉頭(three-point turn)和掉頭(U-turn)的確切定義,但大多數人認為是同一含義。但賓頓(Brampton)一名男子不以為然,警察開出掉頭罰單,他上庭討說法,理由是三點掉頭不是掉頭。不過他最終輸掉官司。

據《多倫多星報》消息,2015年9月一天,賓頓居民羅賓遜(Michael Robinson)去接在沃爾瑪工作的妻子。他在Sunforest Dr. 向北行駛,左轉開上一條車道,倒車後向南行駛。皮爾區一名警察截停他車輛,開出罰單,理由是沒遵守「 No U-turn」(不准掉頭)標記。

羅賓遜認為,當時做的標準三點式掉頭,與交通法所說的掉頭不是一回事。三點掉頭是一系列動作,掉頭是連續動作。於是他上庭討說法。

羅賓遜接受採訪稱,不需要火箭科學和高等教育,就知道字母表中U的形狀。不幸的是,法律模糊表達造成不同解釋。

開罰單警察作證說,羅賓遜確實U形掉頭,因為在三點掉頭過程中,他車輛沒有完全離開道路。

8月18日,羅賓遜被判違反掉頭標記,扣2分,但免除85元罰款。

羅賓遜受處罰,是因為《安省公路交通法》第143條稱,掉頭是指車輛轉彎,向反方向行進。

在長達42頁裁決書中,法官奎恩(Richard Quon)寫道:「被告轉彎和駕駛動作,構成《安省公路交通法》所指的掉頭動作,即車輛轉彎,向反方向行駛。」

責任編輯: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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