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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銀行法修法 提高金融監理違規罰鍰至5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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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8年11月22日訊】(大紀元記者莊麗存台灣台北報導)行政院會22日通過金管會擬具的《銀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金管會表示,金管會指出,為發揮金融監理效能,參考德國跟日本的法律,並考量銀行規模大小不同,未來銀行若違反內稽內控,罰鍰上限將由原本的最高新台幣1000萬元,調高5倍至5000萬元,最低罰鍰200萬則維持不變。

金管會副主委張傳章表示,銀行董監關係人,若同時擔任其他董監,會被推定為兼職,要向金管會說明是否有利益衝突;若經金管會認定有利益衝突,要按期限處理,若沒有正當理由而不處理,會被金管會解任。

另外,金管會考量銀行規模大小差異甚大,所以最低罰度維持不變,以增加裁量空間,並增列主管機關對於違規情節輕微者得予免罰,將另採適當之導正措施。

行政院長賴清德表示,此次修法為強化銀行業者的法令遵循、落實負責人恪守競業禁止的基本盡職條件,並增進我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國際合作,有助提升金融監理有效性及金融市場競爭力。◇

責任編輯:尚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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