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A操作法改革 防業主委員會基金被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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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8年12月01日訊】近日,一個重要的新民法修正案AB2912在州參眾兩院獲得了一致通過,該法案要求改變業主委員會(HOA)的操作方式,以防止欺詐HOA 基金的行為 。

AB2912獲得了社區關係學院(Community Associations Institute)及加州社區管理人協會(California Association of Community Managers)的支持。

一個重大改變是新民法5380(b)(6) 和5502 ,要求任何1萬美元以上或HOA總儲備金5%以上的轉帳,必須先獲得HOA董事會的書面同意。

一個疑問是經理人能否提前獲得許可支付某些較大額的經常性帳單。但是,該法規似乎有意針對這點,要求經理人的每筆轉帳都要獲得明確的許可。

HOA董事會估計已開始安排執行該新規。依照新規,不僅是付款和取款,HOA帳戶的存款和轉帳也都要求提前獲得書面許可。

民法5500多年來一直要求董事會至少每個季度審核一次:HOA的經營和儲備金帳戶、對比預算檢查儲備金收入和支出、最新對帳單、每個HOA銀行帳戶的收入和支出等。

但是,從2019年開始,審核必須每月進行。其次,審核內容也發生了改變,不像之前對比預算審核儲備金帳戶,現在必須審核與預算對比後的經營帳戶。此外,支票登記冊、總分類帳及違約報告等也都加入了必須審核的清單 。

新的民法5501允許董事會不必開會進行審核,但是,審核必須由每位董事或由一名財務主管和另一名董事組成的小組委員會來操作,並在下一次公開董事會進行確認。

這意味著董事每季度至少聚會一次進行財務審核的規定不存在了,Davis-Stirling法將不再要求董事每年聚會的最低次數。

最後,新民法5806要求所有協會都必須有忠誠保險,數額不得低於整個儲備金加三個月的預估費用(Assessments),保險必須覆蓋計算機詐騙和資金轉帳詐騙,如果有專業公司管理,保險也必須覆蓋HOA的管理公司。

不過,新法沒有說明,如果一名董事及其經理人不遵從新的保護規定,該如何處理?如果董事或經理人不遵從新規而出現經濟損失,是否要承擔經濟後果 。希望這些問題永遠不會出現。◇

責任編輯: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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