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立國原則之九:為何這些權利不可剝奪

今天我們的議會常常根據新的時代的需要不斷立新法,但是,人們要記住,上帝的律法是神聖不變的,我們訂立的任何新法都不能和上帝的律法相衝突。(大紀元合成)
font print 人氣: 925
【字號】    
   標籤: tags: , , ,

【大紀元2018年12月20日訊】(希望之聲廣播電台《美國史話》製作人方偉綜述)美國第九項立國原則講得非常簡單直白:我們已經知道了人有與生俱來、不可被剝奪的權利,那麼什麼能夠讓這些權利不能被剝奪,也不會被剝奪呢?

因為這是造物主所定下的訓誡。

不同民族的神通過聖經、佛經等各種方式,揭示了神對人的訓誡,這些訓誡清晰地定義了人間的好與壞、對與錯、正義與邪惡,給出了對人類來說是永恆不變的、必須遵守的規則。

比如,《摩西十誡》說,第一要敬神,第二不能指著神發假誓,第三要遵循禮拜日,就是說七天裡要拿出一天來學《聖經》,同時要敬父母,不殺、不淫、不偷、不騙,不貪戀別人的妻子,不貪戀別人的財產。

當你去分析這些訓誡的時候,你會發現它們就包涵了人不可被剝奪的權利在裡面。當人不能殺、不能淫、不能偷、不能騙時,就意味著人人都有不被殺、不被淫、不被偷和不被騙的天然權利。

所以國父之一托馬斯‧傑佛遜這麼說:「沒有一種人的權利,不是對應著他的責任的。」

國父所推崇的先賢之一、英國法學家布萊克斯通爵士說過,人的責任分兩種,一種是公共的責任,一種是私人的責任,公共的責任是影響到公眾、別人的,如果你違反了這樣的責任,就有公眾的法律制裁你;但是私人的責任,比如行不道德的事情,說謊、偷情,社會的法律管不著你,但是你還是違反了上帝的訓誡。

也就是說,不論你做的壞事,是不是干涉到別人,都是違反造物主定下的原則,遲早會受到懲罰的。

自然法就是上帝的訓誡,自然法揭示了人有哪些責任呢?敬神、不殺、不搶、不騙、父慈子孝、守法守約、溫良、自立、保護家庭、延續種族、不侵犯別人的財產、回應社會需要、投票、助人、救急、做義工、守道德等等。當人們履行這些責任時,人的權利也就自然得到保障了。

造物主對罪犯的懲罰

如果一個人犯了罪,那麼如何找回正義呢?其實上帝的訓誡中早就寫得很清楚了:傷害了別人的人,一定要為他造成的傷害做出相應的補償。

在上古時代,法律都是這麼定的。這裡包括殺人者償命、損害了財產做相等的賠償。所以,法官判決時,都要請受害人來,一起協商出讓罪犯做出補償的計劃。如果罪犯因為什麼原因而無法做出這種賠償,才給他判刑、坐監。

現在我們處理罪犯的方式就是把他關起來,甚至允許受害人向政府索賠,這是一個非常不對的做法,違反了上帝的訓誡,也等於是向罪犯釋放一個信息,讓搶匪對受害人說:搶你你別怕,有國家賠還給你。其實這是不對的。

國家制訂的法律如果違反上帝的訓誡怎麼辦?

在上古時期,包括古以色列和盎格魯‧撒克遜人的社會,人們把上帝的訓誡尊為神訓,絕不敢違反的,盎格魯‧撒克遜人認為人間法律的源頭來自於上帝的訓誡,他們的先人制訂的法律就來自於這些訓誡,經歷代而傳承。所以,議會的作用不是創立新法,而是努力去維護古老的傳統。後來英國憲法的確立過程,都被認為不是什麼創新,而是恢復古老的戒律的過程。

今天我們的議會常常根據新的時代的需要不斷立新法,但是,人們要記住,上帝的律法是神聖不變的,我們訂立的任何新法都不能和上帝的律法相衝突。國父們所尊敬的先賢、英國哲學家約翰‧洛克說:「自然法超越所有人,包括立法者和其他所有人,人間的法律必須符合自然法。」

我們解釋了人的自然權利的來源和保障方式,那麼政府的權利又來源於哪裡呢?那就要了解下一個美國立國原則。#

(轉載自希望之聲廣播電台)

責任編輯:張憲義

如果您有新聞線索或資料給大紀元,請進入安全投稿爆料平台。
related article
  • 美國的先父們在第五項立國原則中向人民宣示:世間萬物均由上帝創造,因此,在上帝面前,所有人類均享有同等的庇佑,亦承擔同等的責任。
  • 我們經常聽到「人人平等」這樣的話,好像已經聽爛了,但是這個問題如果我們換個方式問:人人怎麼可能生而平等?有的人生出來長得高,有的人矮;有的人生出來是胖子,有的生出來很瘦;有的人生出來就殘疾……人在一生中有富貴、有貧窮,怎麼能「生而平等」呢?
  • 第七項立國原則的一句話就是說:政府的職能是要讓人民的權利受到保衛,而不是提供物質平等。這是對第六項原則中的第三個權利平等的升華。
  • 美國的第八項立國原則就是《獨立宣言》裡的第一句話:造物主給予每一個人與生俱來的權利。
  • 《蔣中正(蔣介石)日記(1948—1954)》新書日前於國史館發表。民國歷史文化學社社長暨前國史館長呂芳上指出,這是一部罕見的國家領導人日記。
  • 幾年前看到旅居美國的阿陀一篇關於上世紀七十年代的《驚心動魄的南中國知青偷渡潮》一文,該文寫得深入細緻,氣勢恢宏,且數據清晰,把當年的知青偷渡重現眼前。作者不是卒友,但能寫出如此佳作,可見其寫作功力深厚。但一篇好文有時也會有爭議的地方。我個人與作者有不同的意見不吐不快,因此在這裡提出來,讓大家討論一下。
  • 在當年那個迫使大量人民「起錨」、「督卒」、「較腳」、「著草」——等同逃亡的大時代裡,並非所有人都會一走了之的,所有成功的逃亡者都必須具有活躍的思想。在當年的那個時代背景下,一個思想僵化,中紅毒甚深的人,即使他們不是那個制度的得益者,他們也不會對那個極權制度產生懷疑,進而產生叛逆之心的。
  • 1979年以前,每當清明和重陽這兩個香港法定的假期前後兩週,香港政府都會開放邊境的墳場讓香港市民前往拜祭親人。每當這兩個節日,前往邊境的人很多。在彎彎曲曲窄長的界河梧桐河南邊各個大大小小的山坡上,人山人海,一個小小的沙嶺墳場,能有幾多真正的參拜者,來的人大都是在各個不同時期「起錨」成功的人。
  • 熱帶亞熱帶沿海潮間帶的常綠闊葉灌木群落——紅樹林。(公有領域)
    在香港大部分的知青都是當年的「起錨」客,「起錨」本指船舶開航的意思,但在那瘋狂的年代,在一群特定的人群〔廣東知青〕中,卻有另外一個意思,在廣東當年一提起這一專有名詞,人們都知道那是指偷渡。「起錨」是一種賭博,參與者要押上自己的前途與生命,那時參與這個賭博的廣東知青為數不少。有的贏了,有的輸了。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