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8年03月26日訊】伊老太太在自家門前剛閉上雙眼準備煉功,就被便衣警察架到了警車上。之後,警察穿著環衛人員的衣服騙開她家門,他兒子給開門後,警察一擁而進,沒有出示任何證件、辦理任何手續就開始翻箱倒櫃,搶走私人物品。警察向家人要錢、以家人的工作擔保才放老人回家。
明慧網報導,此後近一年中,法輪功學員伊文志老人家經常受到騷擾。2018年3月16日,內蒙古赤峰市松山區法院非法傳喚了82歲的伊老太,她不得不前去法院進行所謂的「核實案情」。
小區與公共健身場所什麽鍛煉身體的人都有,為什麼一個靜靜閉眼煉功的老太太卻被綁架還遭野蠻抄家,而且還給老太太造出「案件」?
明慧網報導,自中共迫害法輪功以來,公、檢、法機構對法輪功學員肆意綁架、拘禁、判刑,是以所謂「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的名義進行迫害。對此,無數法輪功學員的辯護律師當庭指出這是適用法律錯誤。他們依據:
《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成立的條件有兩點:第一點,必須是「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第二點,必須是破壞了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二者缺一不可。
從第一點上說,法輪功學員沒有組織,也沒有利用組織的行為,指責法輪功更是無法律依據,在此基礎上,法輪功學員利用邪教組織的說法不成立。
第二點上說,破壞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是指行為人的所作所為導致立法機構或行政機關制定頒布的法律或行政法規的整部或部分不能在實際的社會生活中應用、貫徹或實行。
法輪功學員作為一名普通的公民,有什麼能力或權力能導致一部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全部或部分不能在實際中應用或實行?是如何破壞法律和行政法規在實際中的應用或實施,以及破壞了哪一部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全部或部分的實際實行或應用?
《刑法》第三條: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依據罪行法定原則,法輪功學員無罪。
明慧網報導:當問及伊老太「利用了什麼組織,破壞了哪個法律的哪一條實施了?」公、檢、法機關沒有任何一個人可以回答上來,卻以此罪名要給82歲的老太太定罪。
中共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高齡老人也未能倖免,僅近一兩年來不斷有八旬老年法輪功學員遭受迫害的案例傳出。
據明慧消息,如家住遼寧省凌源市小城子鄉肖杖子村的80歲法輪功學員劉殿元,於2016年4月7日被非法庭審,被冤判11年,至今仍被關押在監獄裡。
成都80歲的法輪功學員龍玉海因給人講述法輪功真相於2017年6月28被誣判了三年,將被「監視居住」,他和老伴不得不再次拖著傷殘的身體流離失所。三個多月後,2017年12月6日早上7點,老人在漂泊中離世。#
文字整理:李潔思,責任編輯:高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