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要放寬刑滿罪犯投票權限制 佛州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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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8年04月06日訊】(大紀元記者岑華穎奧蘭多編譯報導) 佛州作為一個重要的投票搖擺州,每一張選票對候選人都很重要。近期,對於刑滿釋放者的選票和投票權問題,佛州正在進行一場激烈的法律論證。

聯邦法官要求佛州必須改變對刑滿釋放者恢復投票權的審核流程,遭到佛州共和黨官員們的強烈反對。按照目前佛州法律,囚犯刑滿釋放後五年內不得申請投票權。然而美國聯邦法官馬克.沃克(Mark Walker)要求州長斯科特(Rick Scott)和州官員在本月26日前啟用新的程序,力圖使囚犯更快恢復投票權。

佛州總檢察長帕姆.邦迪(Pam Bondi)代表州長斯科特和佛州寬大委員會(Clemency Board)向聯邦法院上訴,對聯邦法官的命令表示反對。邦迪的律師們要求暫時擱置沃克的命令,因為佛州正在上訴聯邦法院要求重新考慮此命令。

州長斯科特的發言人約翰.圖普斯(John Tupps)說:「應該由佛州自己選舉的人來決定佛州寬大委員會的處理規則,而不是聯邦法官。州長將永遠與犯罪受害人站在一起。他認為那些犯過謀殺罪、暴力侵害兒童罪、家庭暴力罪等犯罪行為的人,在獲得投票權前,應該首先讓社區相信他們不會再犯罪、而且會對社區負責。」

佛羅里達州憲法規定囚犯刑滿釋放後不能自動獲得投票權。佛州的寬大程序允許州長和另外三名內閣成員為申請人恢復投票權,而州長同時具有一票否決權。這個流程近年來一直在改變。

在2007年,新當選共和黨州長查理.克里斯特(Charlie Crist)說服了該州的三名內閣成員中的兩名同意在沒有聽證會的情況下,恢復對非暴力犯罪者的投票權。在此新規則下,一年內就有超過10萬名罪犯獲得了投票權。現任州長斯科特和總檢察長邦迪在2011年改變了這一規則,自此以後,獲得投票權的犯罪分子不到3000人。

一些刑滿釋放後的囚犯在提交恢復投票權申請遭到拒絕後,起訴佛州政府。聯邦法官沃克表示,儘管禁止囚犯獲得投票權的禁令是合法的,但是在決定誰的投票權能得到恢復這個流程中,很容易受到黨派政治的影響。

公平選舉法律網絡(Fair Elections Legal Network)和他們的律師們對佛州的上訴表示抗議:「他們(佛州)持續抵制採用任何統一的、無需仲裁的制度來恢復投票權,這即使不是蔑視,至少也是對我們民主制度的一種無恥的不尊重。」

邦迪辦公室在提交的上訴文件中對當前流程辯護說,統計數字顯示,在前州長克里斯特當政期間,那些被恢復投票權的犯罪者又重新犯罪的比例更高。針對目前流程可能有黨派性傾向的指控,佛州政府的律師們指出,州長和寬大委員會在審議刑滿釋放者的投票權申請中,有權力獲得一些機密信息,以確保對流程審理的公正。

今年11月,佛州選民將就是否恢復刑滿釋放者投票權這一問題進行修憲投票。如果60%的投票者贊成修憲,那麼意味著今後大部分刑滿釋放者都能自動獲得投票權。

責任編輯:吳蔚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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