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要放宽刑满罪犯投票权限制 佛州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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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8年04月06日讯】(大纪元记者岑华颖奥兰多编译报导) 佛州作为一个重要的投票摇摆州,每一张选票对候选人都很重要。近期,对于刑满释放者的选票和投票权问题,佛州正在进行一场激烈的法律论证。

联邦法官要求佛州必须改变对刑满释放者恢复投票权的审核流程,遭到佛州共和党官员们的强烈反对。按照目前佛州法律,囚犯刑满释放后五年内不得申请投票权。然而美国联邦法官马克.沃克(Mark Walker)要求州长斯科特(Rick Scott)和州官员在本月26日前启用新的程序,力图使囚犯更快恢复投票权。

佛州总检察长帕姆.邦迪(Pam Bondi)代表州长斯科特和佛州宽大委员会(Clemency Board)向联邦法院上诉,对联邦法官的命令表示反对。邦迪的律师们要求暂时搁置沃克的命令,因为佛州正在上诉联邦法院要求重新考虑此命令。

州长斯科特的发言人约翰.图普斯(John Tupps)说:“应该由佛州自己选举的人来决定佛州宽大委员会的处理规则,而不是联邦法官。州长将永远与犯罪受害人站在一起。他认为那些犯过谋杀罪、暴力侵害儿童罪、家庭暴力罪等犯罪行为的人,在获得投票权前,应该首先让社区相信他们不会再犯罪、而且会对社区负责。”

佛罗里达州宪法规定囚犯刑满释放后不能自动获得投票权。佛州的宽大程序允许州长和另外三名内阁成员为申请人恢复投票权,而州长同时具有一票否决权。这个流程近年来一直在改变。

在2007年,新当选共和党州长查理.克里斯特(Charlie Crist)说服了该州的三名内阁成员中的两名同意在没有听证会的情况下,恢复对非暴力犯罪者的投票权。在此新规则下,一年内就有超过10万名罪犯获得了投票权。现任州长斯科特和总检察长邦迪在2011年改变了这一规则,自此以后,获得投票权的犯罪分子不到3000人。

一些刑满释放后的囚犯在提交恢复投票权申请遭到拒绝后,起诉佛州政府。联邦法官沃克表示,尽管禁止囚犯获得投票权的禁令是合法的,但是在决定谁的投票权能得到恢复这个流程中,很容易受到党派政治的影响。

公平选举法律网络(Fair Elections Legal Network)和他们的律师们对佛州的上诉表示抗议:“他们(佛州)持续抵制采用任何统一的、无需仲裁的制度来恢复投票权,这即使不是蔑视,至少也是对我们民主制度的一种无耻的不尊重。”

邦迪办公室在提交的上诉文件中对当前流程辩护说,统计数字显示,在前州长克里斯特当政期间,那些被恢复投票权的犯罪者又重新犯罪的比例更高。针对目前流程可能有党派性倾向的指控,佛州政府的律师们指出,州长和宽大委员会在审议刑满释放者的投票权申请中,有权力获得一些机密信息,以确保对流程审理的公正。

今年11月,佛州选民将就是否恢复刑满释放者投票权这一问题进行修宪投票。如果60%的投票者赞成修宪,那么意味着今后大部分刑满释放者都能自动获得投票权。

责任编辑:吴蔚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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