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遠:解析中國《刑法》第三百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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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8年05月07日訊】現在在中國,《刑法》第三百條已成為中共江澤民集團迫害法輪功、指控法輪功學員犯罪的所謂法律依據,這是十分荒唐的,是不能成立的。

一、依據《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法規實施」,給法輪功學員定罪,是錯誤適用法律,不能成立,因為法輪功不是x教。

有些人認為:國家已把法輪功定為x教。其實國家根本就沒有把法輪功定為x教。「邪教」之說是江澤民在1999年10月26日接受法國《費加羅報》記者的訪談時首先拋出的。第二天《人民日報》跟風發表評論員文章,重復江澤民的誣衊之辭。然而,個人講話和媒體報道並不是法律。我國《憲法》第八十條、八十一條規定了國家主席的職權。江澤民作為國家主席是沒有權力作這樣的認定的,這只是江澤民的個人行為,並不能代表國家。

就在這之後不久,2000年4月9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和公安部聯合發布了《公安部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0】39號),這是我國唯一一部認定邪教組織的檔(在網上輸入「中國政府認定的邪教組織」,然後搜索就能查到公通字【2000】39號檔全文)。通知指出:到目前為止,共認定和明確的邪教組織有14種,其中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認定的有7種,公安部認定的有7種。而這14種邪教中沒有法輪功。公安部頒布的這個通知,明確的否定了江澤民和媒體對法輪功的誣衊之辭,表明法輪功不是x教,法輪功在中國是合法的,迫害法輪功沒有法律依據。

更值得注意的是,在迫害法輪功15年後的2014年6月2日,《法制晚報》又公開重申了公安部的這個通知,重申了已認定的14種邪教。這無疑等於再次明確了法輪功不是x教。既然法輪功不是x教,那麼運用《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指控法輪功學員「組織、利用x教組織」就失去了前提,因此是不能成立的。

二、關於破壞國家法律法規的實施。實際上,作為一個普通公民或一個社會團體,根本就沒有能力也沒有條件去破壞國家法律法規的實施。因為只要你的行為觸犯了法律,國家司法機關就可以依據有關法律規定來懲治你。因此,對於普通公民來講根本就談不上什麼破壞國家法律法規的實施,因為普通公民根本就沒有條件也沒有能力實施這樣的犯罪。只有手握公權力的官員、特別是握有最高權力的人才有能力和有條件實施這一犯罪,破壞國家法律法規的實施。如以權代法,以人治代替法治,或者利用權力插手或干涉司法活動,或者制定出一些違背憲法的法律、法規、決定、決議、政策,這才是真正的破壞了國家法律法規的實施,這才是真正的犯罪。

三、法律是判定一個人是否有罪的依據,因此,制定法律條文必須是明確的、具體的,這樣才可以操作,才能體現出法律的嚴肅性。而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設定的「破壞國家法律法規實施罪」,他只是設立了這一罪名,而沒有設定到底是哪些具體行為屬於破壞國家法律法規的實施,因此不具有操作性,無法作為認定犯罪的法律依據。如果有必要設立這一款破壞國家法律法規實施罪,那麼就必須明文規定哪些具體行為是屬於犯了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罪。如可以明文規定:手握公權力的官員和政府機構利用手中的權利,以權代法,插手或干涉司法活動,破壞司法的獨立性、公正性(如「610」人員操控公檢法以法律形式非法迫害法輪功學員),曲解法律,濫用法律等行為,是屬於破壞國家法律實施。這樣才符合法律的明確性具體性的要求,才具有可操作性,才能體現出法律的嚴肅性。而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只是設定了一個罪名,卻沒有指出哪些具體行為是屬於破壞法律實施,表明它要懲治的不是人的行為,而是人的信仰。

法律是規範人的行為的,不設定具體犯罪行為的所謂罪名,它不具有法律意義。因此刑法第三百條它不是打擊犯罪的武器,而是製造冤假錯案的工具,公民的一切信仰活動、甚至信仰本身、信仰者的身分不可以在這頂大帽子下被認定為是違法行為。

舉個具體例子。河北保定地區高碑店市崔中旺村董海媛,正在家中照顧身患腦梗的老父親。突然數名警察闖入她家,在沒有任何法律手續的情況下,將她綁架並抄家,理由是有人舉報她煉法輪功。董海媛性情溫和善良,在村裡人緣很好,是個人人稱讚的好人。就是這樣一個受人尊敬和讚揚的好人,僅僅因為她是一名法輪功學員,公安機關就以「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將她刑拘並逮捕;檢察機關以《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為依據起訴董海媛;高碑店市法院以《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為由對董海媛進行非法審判。可見《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在司法實踐中都已荒唐到何種程度。而這種荒唐的鬧劇並不是個案,在迫害法輪功的這19年中每天都在發生著、上演著,這是我國法律的悲哀。

四、《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的設定,由於它只是設定了一個罪名,而沒有對犯罪行為做具體的明確的規定,違背了法律的明確性具體性的要求,因此不能成為認定犯罪的法律依據。為了彌補這種立法上的缺陷,《刑法》第三百條在第二款第三款設定了幾種具體犯罪行為,但這幾種犯罪行為是以在認定犯有第一款罪的基礎上的,因此它只是對第一款的一個點綴,沒有實質意義。而且這些犯罪行為在《刑法》中已有其它相關法律條款予以設定,因此無需再立一條法律來重複設定,因此《刑法》第三百條的設立沒有實際意義,是多餘的。特別是《刑法》第三百條中關於邪教組織、迷信等內容的設定,違背了我國憲法第三十六條關於信仰自由的規定,因此是違法的,是無效的,應予以撤銷、廢止。

一個人信什麼或不信什麼,一個人信神或不信神,是一個人的自由意志的體現,是天賦人權。法律懲處的是犯罪行為,而不是人信的是什麼,思想本身不構成犯罪,這是法律的基本常識。信仰屬於思想層面,不能因為一個人堅持某種信仰和宣傳某種信仰而遭受不公正對待,因為這是我國《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都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因此根據我國現行法律,修煉法輪功是合法的,傳播法輪功真相資料是合法的。運用《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來給法輪功學員定罪,違反我國憲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這是違法的,這是在執法犯法。

五、十八大後,現任領導人提出要「依法治國、依憲治國」。這一政策深得人心,舉國都在翹首以待。建立一個健全的法治社會,是一個國家長治久安的基礎,是民心所向、眾望所歸。但遺憾的是,這一大政方針提出幾年了,現實生活中違法違憲現象還十分嚴重,有的甚至令人觸目驚心。更為嚴重的是,有許多違法違憲行為竟是以執法的名義堂而皇之進行的。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是有許多法律法規本身就違憲違法。公檢法人員按照這些違憲違法的法律、法規辦案,自以為是在執法,實際上是在犯法。其中最典型的就是《刑法》第三百條。

因此,要想真正實現「依法治國、依憲治國」,首先必須撤銷、廢止那些違憲違法的法律、法規、決定、政策等。否則的話,談不上「依法治國、依憲治國」。因為按照這些違法違憲的法律、法規執法,每天都在產生著大量的冤假錯案。糾正和廢止過去一切違背《憲法》的法律、法規、決定、決議,這是實現「依法治國、依憲治國」的必須的一步,是從根本上防止冤假錯案的前提條件。因此,撤銷、廢止《刑法》第三百條,是建立一個真正的法治社會的需要,是防止和糾正冤假錯案的需要。希望現任領導人能以對國家負責,對人民負責,對歷史負責的魄力,撤銷、廢止《刑法》第三百條。#

責任編輯:高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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