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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子女為房產聯名持有人 需三思而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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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9年01月28日訊】(大紀元記者李平多倫多編譯報導)許多父母將房子或非註冊投資帳戶設為成年子女聯名持有,主要目的是將來去世後能省下遺產稅或遺產公證費等。但理財專家警告,最好不要這麼做。

什麼是遺產公證

父母過世後,由授權遺產執行人處理死者名下遺產,但死者名下財產在出售或轉讓時,如投資或地產等,通常需遺產公證。遺產公證是指獲取死者遺囑法庭公證之法律程序,向金融機構、理財顧問和土地註冊辦公室等機構,證明死者遺囑通過法庭驗證,遺產執行人有權代理死者處理其遺產。

既然如此,為何許多人處心積慮地想省去這一環節呢?多數是想省遺囑公證費。加拿大幾乎每個省和地區都有遺產公證費或遺產稅,具體金額,取決於死者遺產資產價值和各省遺產公證費率,有多有少。

如魁省公證遺囑無遺產公證費,亞省收取統一遺產公證費率,上限金額為525加元。新斯省遺產價值過1萬的,收取1.695%遺產公證費,安省和卑詩省遺產價值過5萬的,這一費率分別為1.5%和1.4%。

由於遺產公證費是根據遺產過繼時的公平市值計算,許多人將房子或經紀帳戶設置成年子女聯名持有,是希望將來死後這些財產依法能直接過繼給聯名所有子女,既省遺產過繼麻煩又省遺產公證費。

風險

據《金融郵報》報導,哥倫貝克(Jamie Golombek)認為,將子女設立財產或帳戶聯名持有人,風險大過遺產公證費成本。其一是稅的風險,設立聯名受益所有人,即被視作處理名下一部分財產,聯名持有人名下的資產部分將來要繳增值稅。其二,被設為財產聯名持有人的子女,將來有可能因遺產分割與沒設作聯名持有人的子女或其它家庭成員起糾紛。其三,聯名持有的財產部分,有可能被聯名子女債權人追索,最近卑詩就發生一起這類官司糾紛。

設聯名持有人風險案例

卑詩這起官司是,本拿比一位母親2015年根據遺產顧問建議,將兒子設為房屋聯名持有人,但未告知兒子,目的也是想省下將來死後遺產公證費。對於買房和日常房屋開支,兒子均未出力。

2017年8月,兒子及其軟件公司惹上官司,被索賠80萬,並敗訴,當年10月,兒子債權人對其在母親名下房屋的聯名部分(一半)提出判決登記。這一下,這位母親急了,在法庭申辯當年指定兒子為房屋聯名持有人時,並無意將房屋轉贈給兒子,只是為方便將來死後房子好順利過繼給孫子們,因此兒子並不享有房屋任何權益,其債權人也無權提出判決登記。

但法官發現母親2015年立的遺囑中,明確說明死後房子由兒子繼承,與其法庭證詞自相矛盾,因此認定當年她指定兒子為房屋聯名持有人時,就是要將房子部分權益轉贈給兒子,兒子第三方債權人自然有權對其房屋名下的權益部分提出判決登記。

好在是,兒子債權人是好心人,發現這名母親當時還住在房子裡,表示只要母親還住在這幢房子裡,就不會追索兒子的權益部分。

多倫多律師威格爾(Corina Weigl)女士說,這種做法就是沒考慮到遺產公證稅具體實施過程中的成本和潛在風險。她建議,一定要這麼做的人,可採取其它遺產規劃,如至我信託(alter-ego trusts),指定財產提名人和立多份遺囑等。

責任編輯: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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