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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蒙面法超出合理需要 香港高院裁定違憲

香港高等法院18日裁定,《緊急法》在「危害公安」的情況下使用,屬違反《基本法》,而《禁蒙面法》對基本權利的限制超乎合理需要,也屬違憲。 ( ISAAC LAWRENCE/Getty Ima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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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9年11月18日訊】(大紀元記者徐翠玲台灣綜合報導)香港政府引用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香港高等法院18日裁定,《緊急法》在「危害公安」的情況下使用,屬違反《基本法》,而《禁蒙面法》對基本權利的限制超乎合理需要,也屬違憲。法庭將在20日再開庭聽取雙方陳詞,以商討補救裁決引發的狀況。

香港特首林鄭月娥10月4日宣布,引用《緊急法》所給予權限訂定《禁蒙面法》,10月5日正式實施後,引發6宗挑戰其合憲性的司法覆核案。據香港01報導,高等法院這次開庭審理前立法會議員梁國雄及24名泛民議員所提的案件,也是高等法院首宗審理的《禁蒙面法》案件。

提出司法覆核的泛民派認為,《緊急法》繞過立法會,賦予特首極大的權力任意立法,讓立法程序失去透明度、公眾諮詢,有違《基本法》。他們也質疑《禁蒙面法》為何要涵蓋和平集會,如此反而激起更多抗議示威。

港府代表則表示,香港現在狀況符合《緊急法》所指的「緊急或危害公安的情況」,立法會可透過「先訂立,後審議」方式審議法例,《緊急法》沒有與《基本法》條文相牴觸,並指政府設《禁蒙面法》可以達成嚇阻年輕人、甚至全港市民,避免被捕或檢控。

首宗因涉違反《禁蒙面法》的案件18日在觀塘裁判法院再提堂。立場新聞報導,兩名被告為城市大學一年級生吳隆平(18歲)及報稱無業的蔡玉雲(38歲)。案情指,二人10月5日凌晨在藍田啟田路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辨識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耳掛式口罩。

控方律師庭上指,因應高院裁定《緊急條例》並不符合《基本法》規定,與辯方律師商討後,提出將案件押後至2020年1月17日再提堂。裁判官同意押後,並批准兩名被告以相同條件保釋,即以300元及1,000元現金擔保。

責任編輯: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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