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9年02月21日訊】(大紀元記者李擷瓔台灣嘉義報導)租用遊覽車訂定契約、保障消費權益。遊覽車為國人旅遊參訪、廟會活動、婚喪喜慶時最常使用的交通工具,為使租用人與出租人雙方權利義務更有保障,交通部於107年公告修訂「遊覽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嘉義市監理站站長林文華表示,遊覽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共有17項、不得記載事項共有9項,呼籲國人租用遊覽車務必與出租方簽定該契約以保障用車權益。有關定型化契約相關內容請可至交通部公路總局網站(http://www.thb.gov.tw)首頁查詢。
交通部公路總局為更有效率的以科技化管理遊覽車客運業,全國約1萬6千部遊覽車均已裝設GPS(全球衛星定位系統),並納入遊覽車動態系統資訊平台管理。全國各監理機關均派有專人,隨時監控遊覽車行駛動態,對於超速、駛入禁行路段、逾期檢驗及超時駕駛等等影響行車安全的危險因素,均能立即管控處理,以避免發生道路交通意外事故,確保道路交通安全。◇
責任編輯:陳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