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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力三波修法反滲透 提高替中共廣告、遊說罰則

徐永明指出,旺中集團蔡衍明,2012年承認把新聞當廣告賣給中共,在NCC的公聽會上公開說,為什麼台灣政府要讓他偷偷摸摸的賺錢?後來只被罰20萬新台幣。(授權影片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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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9年05月21日訊】中共紅色滲透海外各國媒體,引發關切。台灣政黨時代力量提出三波修法,今天第三波是《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對於替中共遊說、廣告行為,提高罰則。

這次配合遊說法規定,直接修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增設33條之4的規定,禁止在我國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為了要去影響我國的國家安全,為中共的黨政軍或者是其它對台涉外的工作小組來進行政治上面的遊說。(授權影片截圖)

時代力量籍立法委員黃國昌:「由於我國過去的遊說法,已經針對這種行為明確予以禁止。因此在這次配合遊說法規定,直接修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增設33條之4的規定,禁止在我國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為了要去影響我國的國家安全,為中共的黨政軍或者是其它對台涉外的工作小組來進行政治上面的遊說。針對33條之4的罰則,規範再增列90條之3,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金。」

徐永明:「應該是台灣大媒體老闆,過去在一個公聽會所講的:『為什麼不讓我們賺光明正大的錢,為什麼要讓我們賺偷偷摸摸的賺錢呢?』」(授權影片截圖)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總召徐永明:「應該是台灣大媒體老闆,過去在一個公聽會所講的:『為什麼不讓我們賺光明正大的錢,為什麼要讓我們賺偷偷摸摸的賺錢呢?』」

徐永明指出,旺中集團蔡衍明,2012年承認把新聞當廣告賣給中共,在NCC的公聽會上公開說,為什麼台灣政府要讓他偷偷摸摸的賺錢?後來只被罰20萬新台幣。黃國昌還指出,禁止中共黨政軍在台宣傳,也不是新的禁止行為態樣,原先在第34條第2項就已經禁止,只是政府過去對違法情事,執行上不足、法規的罰則也太輕。

責任編輯: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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