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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保護法》三讀 洩密中共最重判15年

時代力量立委徐永明(中)認為,機密有分等級,對於洩密或交付機密的對象也要做區分。(陳柏州/大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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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9年05月07日訊】(大紀元記者吳旻洲台灣台北報導)立法院7日三讀通過《國家機密保護法》修正案,明定涉密人員退離職後,出境需管制期限僅能延長、不得縮短,最長可達6年。洩漏或交付國家機密於外國、中港澳、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所洩漏為絕對機密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最重可處15年徒刑。

《國家機密保護法》三讀通過條文規定,國家機密核定人員、辦理國家機密事項業務人員,與退職或移交國家機密未滿3年者,要由原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首長核准後才可出境;延長出境管制期限方面,除了「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應永久保密」,規定從現行管制期3年,改為不得縮短期限,可延長最多3年,並以一次為限,因此最長可管制6年。

三讀條文還明定,洩漏或交付國家機密給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派遣人,處3年至10年有期徒刑,預備或陰謀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所洩漏或交付屬絕對機密者,加重其刑至1/2;刺探或收集國家機密給與外國、中港澳、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刺探或收集屬絕對機密者,加重其刑至1/2。

不過時代力量立委徐永明認為,機密有分等級,對於洩密或交付機密的對象也要做區分,尤其中共對台灣有主權企圖,要以武力、非和平方式達成目的,因此主張對於洩密給中共者,應該要加重處罰。

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也說,當然必須依照洩密對象的不同,給予不同程度處罰。中共對台灣的安全造成最大威脅,還制定《反分裂國家法》,用數千枚飛彈對準台灣,不斷以武力威脅我國,難道不應針對其所派遣之人,予以加重處罰嗎?

《國機法》三讀 學者:只是最起碼修正

台灣智庫諮詢委員董立文則表示,這次修法只是「最起碼的修正」,與其他國家相比,凡涉洩漏機密者所面臨的刑責都很重,但台灣發生洩密、傷害國家利益的事件,卻常被輕判,因此如何加重刑責、延長管制等,都有必要性。

不過他也強調,《國家機密保護法》等相關保密法規,仍有缺失與漏洞,現行法規認為,核定為機密的才是機密,但實際政府的政策運作中,所接觸的決策過程也可能是機密,包括參考文件、開會紀錄等,都未能納入相關規定,這也是未來仍需要補強的部分。◇

責任編輯: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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