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心:為何在美國大眾傳媒能夠制衡三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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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9年06月09日訊】大眾傳媒在美國被稱為是在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之外的「第四權力」,能夠起到在三權監督和制衡中發揮不可替代的作用。這背後有多個原因,其中最主要的一個就是美國新聞自由的理念和強有力的法律保障。

大眾傳媒,也稱大眾傳播媒介(Mass media),是傳遞新聞信息的載體,包括報紙、通訊社、廣播、電視、新聞紀錄影片、新聞性期刊及互聯網等。

美國新聞自由包括三個方面,即出版自由、報導自由、批評自由。如果沒有新聞自由,在一個實行文字獄的專制社會,大眾傳媒的監督作用根本無從談起。對自由的追求是美國建國之本。1791年,美國憲法修正案第一條規定:「國會不應通過任何……限制言論或新聞自由的法律。」 1925年美國最高法院在吉特洛訴紐約州案的裁決中,把第一條修正案對言論出版自由的保障適用於各州。美國憲法修正案第一條的規定,為美國的新聞自由奠定了最堅實的法律保障。

在當代美國,新聞自由的信念已經深入人心。由於憲法第一條修正案的保障,美國至今沒有新聞法,出版報刊、書籍無須政府批准。在和平時期,政府不得對言論和出版物、對電台和電視台的節目內容進行「事先限制」(「新聞檢查」)。在戰爭時期,記者隨軍採訪要得到當局批准,當局有權檢查涉及軍事調動和作戰計劃等報導。但記者對戰事報導受到的限制還是很小的,戰爭一結束,一切限制隨之取消。美國政府只能對言論和出版物進行「事後新聞檢查」,追究責任,並根據有關法律禁止已發表的言論和出版物的傳播,或以煽動叛亂罪、誹謗罪、誨淫罪等向法院起訴,用司法手段控制大眾傳媒。但享有憲法解釋權的最高法院在審理有關言論自由的案件時,對有關言論出版自由的憲法第一條修正案總是做出從寬解釋,進一步完善了維護新聞自由的法律體系。

1923年,《芝加哥論壇報》報導芝加哥市政府破產的消息全部失實。伊利諾伊州法院在判決該報無罪時說:「寧可讓一個人或報紙在報導偶爾失實時不受懲罰,也不能使全體公民由於擔心受懲罰而不敢批評一個無能和腐敗的政府。」

1925年明尼蘇達州議會制定的一項法律規定:發表「惡意、醜聞和誹謗」或「誨淫」文章的任何報紙、雜誌或其他定期出版物,可以由法院發出禁令禁止其繼續出版。J·M·尼爾主編的《星期六報》因激烈批評政府官員的腐敗和其他錯誤,被縣當局根據上述州法從法院獲得禁止該報出版的禁令。州法院認定該州法及法院禁令符合憲法。尼爾不服,向美國最高法院上訴。1931年,最高法院認為明尼蘇達州法律禁止報刊的出版,是事先限制,「實質上是新聞檢查」。基於這一理由,最高法院裁決明尼蘇達州的法律損害第十四條修正案所保障的出版自由,因此違反憲法。尼爾訴明尼蘇達州案意義重大,因為這表明了一個州的事先限制言論出版自由的法律違憲,從而防止了各州再制定類似的法律,保障了報刊對政府和官員進行批評的自由。

1960年3月29日,《紐約時報》刊登了民權領袖馬丁‧路德‧金對包括蒙哥馬利市在內的一些地方鎮壓黑人的譴責,蒙哥馬利市官員起訴《紐約時報》構成「誹謗」。一審二審皆裁定該報誹謗罪成立,但最後聯邦最高法院推翻了前面的判決,理由是:「我們認為,憲法保障要求有一項聯邦的規則,來禁止政府官員因涉及其執行職務的行為(的指責)有損其聲譽和有失真實而取得賠償,除非他證明這種指責是出於『真正的惡意』,即明知其言虛假,或滿不在乎它是否虛假。」政府官員陳述的事實並不能證明《紐約時根》刊登那份廣告懷有「真正的惡意」。這個案子確立了「實際惡意原則」——除非能證明媒體存在著實際的惡意,否則對公職人員的報導即使有不準確的地方,也免受司法追究。而無論官方還是個人要證明媒體抱著「實際惡意」報導,是極其困難的。這一案例為美國大眾傳媒對官員和政府的監督提供了法律支持。由於有了「實際惡意」原則托底,從尼克松的「水門」醜聞,到里根時期的「伊朗門」事件,再到克林頓的性醜聞和後來的美軍虐俘事件,大眾傳媒不斷地發出一個又一個的影響巨大的調查性報導。雖然大眾傳媒也不時地受到誹謗的指控,但其在法庭內外的敗訴率卻只有8%。

1971年6月,美國《紐約時報》和《華盛頓郵報》先後發表了美國國防部一批絕密文件的摘錄,美國司法部以文件的公開發表會威脅國家安全為由,要求兩家報紙停止刊載,但遭到拒絕。美國司法部遂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因為事關國家機密,多數人認為兩報必敗,但最高法院卻出人預料地判決兩報勝訴,理由是聯邦政府無法證明這種報導會給國家安全造成重大的、直接的損害,因此,憲法規定的言論和報導自由優先。最高法院關於「五角大樓文件案」的裁決表示了即使是在涉及國家安全這樣一些敏感問題,政府也不能限制新聞自由。

美國憲法明確保障了大眾傳媒的新聞自由,最高法院的一系列判決將大眾傳媒的新聞自由落到了實處,確保了政府不可能限制新聞自由,從而使得大眾傳媒能夠真正利用新聞自由對政府的權力進行有效監督。這也就是在美國大眾傳媒能夠起到制衡立法行政司法三權作用的一個最重要原因之一。

(待續)

責任編輯:高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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