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國務院就制裁中國有關實體答記者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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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紀元1月29日訊】美國國務院發言人在1月24日的新聞發布會上接受新聞記者就中國有關實體因向伊朗轉讓敏感設備和技術而受到美國制裁一事提出的問題。下面是國務院發言人辦公室稍后回答提問的文字稿。

美國國務院 /發言人辦公室
在2002年1月24日每日新聞發布會上接受的提問
中國:根据《防止向伊朗擴散法》對中國有關實體實行的制裁

問:你能否談談《聯邦政府紀事》公布的對兩個中國公司和一名個人進行制裁的詳情?

答:2002年1月16日,美國根据2000年《防止向伊朗擴散法》對兩家中國公司和一名中國公民予以制裁。中國的有關實體是:黎陽化學設備公司、中國机電設備進出口公司和Q. C. 陳。(我們無法評論Q. C. 陳是否与那兩家公司有關系或有何种關系。)

這項決定在2002年1月24日的《聯邦政府紀事》上公布。制裁的有效期將持續到2004年1月15日。
對中國有關實體實行制裁是因為他們自1999年1月1日以來向伊朗轉讓了受到”澳大利亞集團” (AG)管制的敏感設備和技術。”澳大利亞集團” 是一個由33個國家組成的防擴散机制,力圖防止化學和生物武器的擴散。

該項法律不要求對接受設備和技術的實體實行制裁,因此這項決定沒有提及伊朗有關實體的稱。

對這三個中國有關實體實行制裁的措施是:

任何美國政府部門和机构不得向這三個中國有關實體采購任何物品、服務或技術,或同他們簽訂任何采購物品、服務或技術的合同;

任何美國政府部門和机构不得向這三個中國有關實體提供任何協助;

這三個有關實體無資格參加美國政府的任何援助項目;

禁止美國政府向這三個中國有關實體的任何一個出售列入《美國軍品清單》的任何項目,受《出口管理法》管制的任何防務用品、防務服務或設計以及工程服務的出售均應終止;

不得簽發向這三個有關實體轉讓受《1979年出口管理法》或《出口管理條例》管制之物品的新的許可證,已有的許可證應暫時取消。

雖然法律規定了豁免條款,但我們不認為對此案實施豁免是恰當的。

Q. C. 陳已經受到美國的制裁。根据1991年的《管制化學与生物武器和消除化學与生物戰爭法》,他是于1997年5月因故意通過轉讓制造化學武器的前體化學品和/或与化學武器相關的生產設備和技術向伊朗化學武器項目提供物質援助而受到制裁的7個中國有關實體之一。這項制裁目前仍然有效。

多年來我們一直向中國政府表示我們對中國具體的有關實體向伊朗化學武器項目提供援助的關注。Q. C. 陳是我們一再提出的事例之一。中國已事先經外交途徑獲知我們最近的制裁決定;我們無法詳談我們就這個問題進行的聯系。

轉自《新世紀網》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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