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居漢獲居權港府求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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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紀元10月12日訊】七十年代從內地偷渡來港,並獲發身分證明書(俗稱CI)的男子,未領到香港身分證便移居加拿大,二十年後持加拿大護照以遊客身分來港,居留逾七年後獲得居港權,由入境處處長黎國棟兼任的人事登記處處長,認為負責仲裁的人事登記審裁處「判錯案」,遂入稟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法院推翻判決。

據太陽報10月12日報導﹐申請司法覆核的為人事登記處長,答辯人為人事登記審裁處和黃喜光。入稟狀指出,現年五十五歲的黃喜光於一九七?年由內地偷渡來港,翌年獲發身分證,七二年取得身分證明書(CI)後移民加拿大,九二年一月起持加拿大護照以遊客身分回港,此後經常來回加港兩地,每次在港逗留約三個月。

所持證件過期失效

黃在九四年開始,多次以不同理由欲確認永久居民身分,包括聲稱自己在九七年前已為香港永久居民、居港滿七年等,但遭入境處處長拒絕,去年黃向人事登記審裁處提出上訴,今年六月獲判得直,取得身分證。當時的裁決指出,黃在九二年入境時享有入境權,且入境後居留滿七年,即符合入境條例可取得身分證。

不過,人事登記處長認為有關結論不正確,認為審裁處有錯誤理解,指出黃在七十年代移民離港,已經錯過港府在八五年公布在同年換領新身分證的安排,當年黃用作離境的身分證明書也於七七年到期,故他所持的舊身分證和CI,早已過期無效。

傳訊令續稱,黃在九二年再返港,身分不再是香港的居民,而是遊客,因此,不享有無條件逗留香港的身分,實際上是逾期居留,甚至無視入境處發出的遣返令,因此要求法院頒令推翻審裁處的決定,並將案發還處理,或直接駁回黃的上訴。(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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