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檢指林毅夫繼續投敵行為已依法發布通緝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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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紀元11月18日訊】﹝中央社記者羅廣仁台北十八日電﹞國防部高等法院檢察署十八日發佈新聞,宣布調查完畢林正誼 (現在大陸已改名林毅夫)在民國六十八年叛逃大陸案,並在十一月十五日依陸海空軍刑法第二十四條投敵罪發布對林正誼的通緝令。主任檢察官表示,林正誼屬「行為繼續犯」,因為投敵行為未終止,所以追訴時效未起算。

國防部高等法院檢察察署今天發布新聞指出,原陸軍二八四師上尉連長林正誼涉嫌在民國六十八年五月十六日晚間,潛往大陸地區一案,經軍事檢察官調查完畢,已依陸海空軍刑法第二十四條「投敵」罪,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發布通緝。

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檢察署指出,軍事檢察署受理原陸軍二八四師八五一旅步五營第二連(即金門馬山連)上尉連長林正誼涉嫌「投敵」案,經編成專案小組,調閱相關檔案、傳訊相關人員,並於現地履勘後,已於日前完成調查,確認現在於大陸任職的「林毅夫」,就是當年叛逃大陸地區的上尉連長「林正誼」。

起訴書指出,林正誼涉嫌於民國六十八年五月十六日晚,利用該駐地與對岸大陸地區最近距離之便,於確認當晚九至十一時為當地退潮,正值潮汐最低時,乘機由海路棄職前往大陸。

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檢察署進一步說明,此一案件在當年因未見林正誼於對岸現身,而且未聽到對岸廣播,所以當時林正誼所屬單位經過考量後才以「失蹤」處理。

但是根據多方調查證據顯示,林正誼的長官在林正誼叛逃當時,就已經發覺林正誼涉有叛逃犯行,所以檢察署參照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台上字第六四一號判例,「所謂犯罪發覺,並不以確知其人犯罪無誤為必要,只需有合理懷疑即可認係屬發覺之意旨,乃認其犯罪、發覺均係在任職服役中」,而其林正誼所涉及的陸海空軍刑法第二十四條的「投敵」罪嫌,依據軍事審判法第一條及第五條規定,應由管轄的軍事法院審判。

高等軍事法院檢察署指出,有關林正誼犯罪行為的追訴權時效問題,經調查後認為,依據司法院二十一年院字第六六七號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六十八號解釋:「其犯行具有繼續性質,須待其自首或脫離敵人組織才算終了」。

高等法院軍事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曹金生接受中央社記者訪問指出,依據刑法第八十條第二項但書規定,「行為有繼續或連續者,其追訴時效是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林正誼屬於「繼續犯」,其投敵行為還未終了,所以還未起算追訴時效,因此軍事檢察依法通緝林正誼,並將依法定程序追訴林正誼所應負的刑責。(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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