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检指林毅夫继续投敌行为已依法发布通缉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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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18日讯】﹝中央社记者罗广仁台北十八日电﹞国防部高等法院检察署十八日发布新闻,宣布调查完毕林正谊 (现在大陆已改名林毅夫)在民国六十八年叛逃大陆案,并在十一月十五日依陆海空军刑法第二十四条投敌罪发布对林正谊的通缉令。主任检察官表示,林正谊属“行为继续犯”,因为投敌行为未终止,所以追诉时效未起算。

国防部高等法院检察察署今天发布新闻指出,原陆军二八四师上尉连长林正谊涉嫌在民国六十八年五月十六日晚间,潜往大陆地区一案,经军事检察官调查完毕,已依陆海空军刑法第二十四条“投敌”罪,于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发布通缉。

国防部高等军事法院检察署指出,军事检察署受理原陆军二八四师八五一旅步五营第二连(即金门马山连)上尉连长林正谊涉嫌“投敌”案,经编成专案小组,调阅相关档案、传讯相关人员,并于现地履勘后,已于日前完成调查,确认现在于大陆任职的“林毅夫”,就是当年叛逃大陆地区的上尉连长“林正谊”。

起诉书指出,林正谊涉嫌于民国六十八年五月十六日晚,利用该驻地与对岸大陆地区最近距离之便,于确认当晚九至十一时为当地退潮,正值潮汐最低时,乘机由海路弃职前往大陆。

国防部高等军事法院检察署进一步说明,此一案件在当年因未见林正谊于对岸现身,而且未听到对岸广播,所以当时林正谊所属单位经过考量后才以“失踪”处理。

但是根据多方调查证据显示,林正谊的长官在林正谊叛逃当时,就已经发觉林正谊涉有叛逃犯行,所以检察署参照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台上字第六四一号判例,“所谓犯罪发觉,并不以确知其人犯罪无误为必要,只需有合理怀疑即可认系属发觉之意旨,乃认其犯罪、发觉均系在任职服役中”,而其林正谊所涉及的陆海空军刑法第二十四条的“投敌”罪嫌,依据军事审判法第一条及第五条规定,应由管辖的军事法院审判。

高等军事法院检察署指出,有关林正谊犯罪行为的追诉权时效问题,经调查后认为,依据司法院二十一年院字第六六七号及司法院大法官会议释字第六十八号解释:“其犯行具有继续性质,须待其自首或脱离敌人组织才算终了”。

高等法院军事检察署主任检察官曹金生接受中央社记者访问指出,依据刑法第八十条第二项但书规定,“行为有继续或连续者,其追诉时效是自行为终了之日起算”。林正谊属于“继续犯”,其投敌行为还未终了,所以还未起算追诉时效,因此军事检察依法通缉林正谊,并将依法定程序追诉林正谊所应负的刑责。(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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