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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10日訊】 據中央社台北十日報導,台灣立法院會今天上午三讀通過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明定主管機關應督促廢棄物產生者規劃國內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的籌建,並要求廢棄物產生者解決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問題。
放射性物料管制現行是以法規命令規範,為配合行政程序法及國際公約,行政院擬定放射性物料管理法,今天經立法院三讀通過。
放射性物料管理法主要內容包括:
一、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或貯存設施的興建,應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審核合於規定發給建造執照。
二、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或貯存設施運轉執照核發前,主管機關應驗證設施已取得國內、外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的貯存許可或代處理契約。
三、放射性廢棄物產生者應負擔廢棄物處理、運送、貯存、最終處置及設施除役所需費用。
四、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應接收全國所產生的放射性廢棄物。五、主管機關應督促廢棄物產生者規劃國內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的籌建,並要求廢棄物產生者解決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問題。(http://www.dajiyuan.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