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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10日讯】 据中央社台北十日报导,台湾立法院会今天上午三读通过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明定主管机关应督促废弃物产生者规划国内放射性废弃物最终处置设施的筹建,并要求废弃物产生者解决放射性废弃物最终处置问题。
放射性物料管制现行是以法规命令规范,为配合行政程序法及国际公约,行政院拟定放射性物料管理法,今天经立法院三读通过。
放射性物料管理法主要内容包括:
一、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产或贮存设施的兴建,应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审核合于规定发给建造执照。
二、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产或贮存设施运转执照核发前,主管机关应验证设施已取得国内、外放射性废弃物最终处置设施的贮存许可或代处理契约。
三、放射性废弃物产生者应负担废弃物处理、运送、贮存、最终处置及设施除役所需费用。
四、放射性废弃物最终处置设施应接收全国所产生的放射性废弃物。五、主管机关应督促废弃物产生者规划国内放射性废弃物最终处置设施的筹建,并要求废弃物产生者解决放射性废弃物最终处置问题。(http://www.dajiyuan.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