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為「米蘭達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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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記者袁玫洛杉磯報導】由於一九七七年農工遭奧克斯納警局警員射擊五槍﹐但警員仍逼問口供﹐而引起民眾關切﹐律師周正烜及蕭婷丰就「米蘭達權利」﹐說明米蘭達權利是根據憲法而衍伸出的case law right﹐成立於一九六六年﹐在未被逮捕前除一般問話﹐如涉及案件最好保持沉默﹐任何言詞都有可能被警察用來定罪;當警察要進行逮捕時﹐之前一定需要告知此警告﹐如未如此﹐則被拘留之人﹐應向法官說明﹐同時先前所言﹐不能成為呈堂證據﹐陪審團亦不應將他在未被告知「米蘭達警告」權利以前之言詞作為證據﹐應當有作為證據之基礎。

內容為被捕之人有以下之警告權利:有權保持沉默並拒絕回答問題;任何所言都將在法庭上不利於你;在未和警察談話之前有權和律師商討﹐並在目前和未來被問話時都可有律師陪伴;在被問話時如果無力負擔律師費用﹐如果願意可以要求指派律師;如果決定在沒有律師情況下願意回答問話﹐仍保有權利隨時停止回答﹐直到和律師商議後;最後警察會追問一句在瞭解以上我所講解的你所擁有之權利﹐是否仍願在沒有律師的情況下回答問題?

威斯康新大學法律系碩士林呈潢說明在一九六三年亞利桑那州鳳凰城一十八歲女孩被人綁架強暴﹐嫌犯只有九年級的教育程度﹐被醫師診治為精神分裂症患者﹐但意識上可以出庭﹐在警局由被害人指認出﹐之後就被警察帶往鄰室審問定罪﹐整個過程在兩小時內裁定﹐但法院指出依憲法第五條修正案表明﹐不可使人強迫認罪﹐在當時那種氣氛下所作告白是無效﹐因在事先未被告知可以請律師﹑可以保持沉默等情況﹐是間接違反第五條修正法案之精神。在六六年﹐聯邦法院正式成立此原則。

同時﹐林呈潢強調除前兩位律師所言此警告是在逮捕情況下﹐另一要素是在被審訊情況﹐如果在被審訊指控有犯罪傾向時﹐應拒絕回答對自己不利的陳述﹐提醒大家注意有關「毒樹果實理論」﹐即以不合法方法取得證據﹐如刑求﹑無搜索令闖入民宅﹑非法搜索等﹐ 為無效﹐因此如有警察上門需要求他出示搜索令和警察身分證件﹐但是搜索情況也有例外﹐如追蹤現行犯進入民宅﹑在公共場所﹐顯而易見的情況搜索懷疑者在本人同意下﹑合法逮捕嫌犯加以搜索等情況不需搜索令。

在前幾年﹐洛杉磯轟動一時的林黎雲案﹐當時也是在未被告之情況下﹐其夫和警方串通偷錄兩人之談話﹐審判延續數年﹐最後林黎雲以認罪減刑﹐而被遞解出境﹐法律面前如此解決﹐但孰是孰非﹐社會畸形發展值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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