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大法官:重婚雙方善意無過失後婚姻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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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紀元12月13日訊】據中央社十三日報導,為防有心人鑽法律漏洞,利用釋字三六二號解釋文,造成「一夫二妻」等現象,台灣大法官會議今天變更第三六二號解釋文,認為只有重婚相對人的善意且無過失,仍不足以維持後婚姻效力,必須重婚的雙方當事人均善意且無過失時,後婚姻效力才能維持,確認了一夫一妻制度。

大法官認為,為維持身分關係的安定,保護子女利益,在此號解釋文公布日前,如僅重婚相對人善意且無過失,而重婚人非同屬善意且無過失者,這種重婚在這號解釋文後仍為有效,但如因而致前後婚姻關係同時存在,則重婚的另外一方,可依法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天舉行第一二0五次會議,並就呂蔡文女、鄧賽花等釋憲聲請案,做出第五五二號解釋文,這號解釋文也是就第三六二號解釋相關部分,做出補充。

大法官解釋認為,釋字第三六二號解釋所以就一夫一妻婚姻制度創設重婚有效的例外,最基本的論點包括有為保護善意且無過失的後婚姻相對人的信賴,其次是為維護婚姻自由的原則,而此號解釋就是變更了容許一夫一妻制度得有例外的基本見解。

換句話說,原本釋字第三六二號解釋,無論基於裁判離婚或協議離婚,所造成的「類此特殊情況」,均可能發生有一夫二妻或一妻多夫,並違反一夫一妻婚姻,因此第五五二號的限縮解釋,則認為不應發生類此特殊情況的重婚情形。

大法官解釋指出,這號解釋文變更了原本三六二號解釋,確認了一夫一妻婚姻制度攸關人倫社會秩序、家庭生活及子女利益,應受憲法保障,並重新定位婚姻自由與信賴保護的規範功能,也是釋憲上的重大發展。

因此,大法官解釋認為,婚姻涉及身分關係變更,攸關公眾利益,後婚姻的當事人就前婚姻關係消滅的信賴應有較為嚴格的要求,如僅重婚相對人的善意且無過失,仍不足以維持後婚姻效力,必須重婚的雙方當事人均善意且無過失時,後婚姻效力才能維持。

至於,如因而導致前後婚姻關係同時存在,為維護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究應解消前婚姻或後婚姻、婚姻被解消的當事人及子女應如何保護時,根據大法官解釋文,這是屬於立法政策考量問題,應由立法機關衡酌信賴保護原則、身分關係本質、夫妻共同生活圓滿及子女利益維護等因素,就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第二款等相關規定儘速檢討修正。

對於此號解釋文,司法院秘書長楊仁壽強調,第三六二號解釋比較重視婚姻自由,但今天大法官會議所做出的第五五二號解釋文,則比較重視「一夫一妻」制度,並把重婚例外的情形減縮到一定要雙方當事人善意並且無過失。(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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