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獻金管理條例草案排除陸、港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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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紀元12月18日訊】行政院今天通過「政治獻金管理條例」草案,其精神在於以公開代替禁止,並鼓勵小額捐款,明定個人捐獻同一政黨每年不得超過新台幣十萬元;擬參選總統的人可在一年內開始接受政治獻金;長期虧損、無法彌平的企業與陸資、港資,禁止捐贈政治獻金。

據中央社12月18日報導,行政院長游錫堃指出,這項條例是陽光法案非常重要的一環,通過之後,將可使各政黨的資金使更加透明化、制度化,對於深化台灣的民主政治發展與政黨政治的運作、去除金權政治,推動廉能政治有極大的助益。

他強調,這項重大的政治體制改革,未來可結合「政黨法」、「政黨不當取得財產條例」、「政府資訊公開法」、「國家機密保護法」、「行政中立法」等法的立法工作,使陽光法案體系更加週延與完備。

「政治獻金管理條例」草案確立公開、小額捐款及限制捐款的原則及精神,目的在於平衡「避免政治與金錢做不當連結」與「活絡政治參與」,讓公職候選人有充分經費投入選舉。

「以公開代替全面的禁止」方面,草案規定,為使捐獻款項公開,受捐獻的單位必須設立專戶管理、具備帳簿記錄款項,且須經由會計師簽證並向機關申報。匿名捐款方式,草案雖然不禁止,但必須受到規範,也就是採匿名捐獻方式,每筆不得超過二千元。受贈者每年受贈申報總額,匿名部分不能超過總額的十分之一。

草案規定,個人對同一政黨或政治團體的捐獻,每年不得超過十萬元;對同一擬參選人,不得超過二萬元。營利事業對同一政黨的捐獻,一年不得超過二百萬元,對不同政黨捐獻的總額每年不得超過四百萬;營利事業對個別擬參選人的捐獻不得超過四十萬元,對各種不同的擬參選人不得超過八十萬元。但每個擬參選人可受贈的金額,沒有上限規定。

在「避免不當影響,禁止部分來源的捐獻行為」方面,不得捐獻的對象包括與政府機關或機構有契約關係、採購金額達一定程度者;過去以來長期虧損、但無法彌平的企業;陸資、港資;沒有選舉資格者(即人頭戶);財團法人、公益社會團體等,皆不得捐贈。 在實際制度設計上,草案採取「擬參選人」的觀念,在規範上,採取「往前延伸」的方式,即擬參選總統者可在一年前開設專戶;擬參選北高市長、立委、縣市長者,可在八個月前設立專戶;擬參選鄉鎮市長者,可在五個月前開始設立專戶,接受政治獻金。在設立專戶後,必須受到政治獻金管理條例的規範,不得投資營利事業。擬參選人所得政治獻金在選後如有剩餘,二年內必須用於公益事業用途上,二年後收入公庫。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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