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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20日訊】據中央社台北十九日報導,台灣經濟部今天公告實施有條件、適度開放台商赴大陸投資房地產開發業,在開放條件上設有總量管制限制,限制投資範圍不含工業區等條件。對於過去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赴大陸投資的業者,雖允許於月底前申請補辦許可,但在台灣有不良債信紀錄者則不在許可範圍內。
經濟部投審會已於日前與有關機關會商,並報奉行政院核定有條件、適度開放赴大陸投資房地產開發業,在今天公告實施。
經濟部表示,經政府相關單位評估後,鑒於大陸房地產市場雖有商機,但仍存在諸多問題,並有走向泡沫化的風險,因此,現階段開放赴大陸投資房地產開發業,必須極為謹慎。在兼顧現實與管理風險的考量下,政府決定有條件、適度開放廠商赴大陸投資房地產開發業。至於房地產開發業大陸投資補辦案件則採從寬處理,放寬補辦登記的條件。
在開放條件上,包括訂定赴大陸投資房地產開發業總量管制目標,第1年赴大陸投資總額不超過新台幣100億元,未來視台灣經濟情況再作調整;赴大陸投資房地產開發業的個案投資金額不得逾1000萬美元。
為避免廠商赴大陸開發工業區、工商綜合區反加速台商西進,今天公告開放赴大陸投資房地產開發業中依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 (細類標號6611) 辦理,但不涵蓋工業區、工商綜合區、公共建設及新市鎮、新市區的投資發、興建及租售。
此外,為避免台商投資大陸、債留台灣問題,開放條件規定,開放對象以在台灣從事房地產開發業者為限,並須經營3 年以上,且近3年至少2年有盈餘者;投資人須財務健全、償債能力佳、流動、速動比例在 100以上,負債未達淨值的50﹪。此外,投資人申請許可時,必須提出資金回流等對台灣回饋的相對條件。經濟部表示,91年6 月30日以前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赴大陸投資於91年12月31日以前申請補辦許可者,個案金額不得逾1500萬美元;其投資人 (包括自然人及法人) 及關係企業在台灣有不良債信紀錄者,也不可補辦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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