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等候董建華發落」要求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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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4日訊】兩名於未成年時犯案的謀殺犯,在九七年前被裁定罪成,一直囚在獄中「等候董建華發落」。兩人昨於高等法院展開司法覆核,挑戰現行機制,指囚犯刑期應由法庭作出仲裁,不應由特首定奪,因有關機制不但有違《基本法》中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的精神,囚犯亦無從就特首的決定提出上訴。

據明報6月4日報導﹐現時全港有十四名「等候董建華發落」謀殺犯,他們均在回歸前被裁定罪成,而犯案時亦未成年,故當時未判處死刑,只被判以「等候女王發落」,而各人的刑期一直未獲落實。

回歸後,各人在終審法院法官推薦下,獲特首頒下最低刑期,案中兩申請人邱廣文(三十歲)及黎鴻偉(二十七歲),分別獲頒下最低刑期十五年及廿年。根據《長期囚禁覆檢委員會條例》,這批等候發落的謀殺犯,在服滿最低刑期後,須等候長期監禁覆檢委員會決定他們須否繼續囚禁,委員會的建議將由特首最後拍板。

代表兩名謀殺犯的祁理士資深大律師昨於庭上表示,邱的最低刑期已於本年三月屆滿,覆檢會將於本月底處理其個案﹔黎則尚有七年期才到覆檢。

祁理士指出,訂立最低刑期屬司法裁決,不應由行政長官作出決定,因有關制度與《基本法》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有所牴觸。同時,覆檢會是根據囚犯的自身情??及犯人或會對社會帶來的危險性,來決定囚犯應否繼續服刑。

祁理士認為,刑期長短的考慮應從法律角度出發,不應跟從上述原則作決定。覆檢會舉行期間,囚犯並無權列席,且無法就特首的決定提出上訴,故有關安排未能保障囚犯的權利。

代表保安局的資深大律師今天將就上述觀點,在庭上回應。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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