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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4日訊】據三秦都市報7月4日報道,原彩虹集團公司總裁、董事長,竟然挪用公款8500余万元用于炒股和經營,昨日,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受賄罪一審判處吳維仁有期徒刑17年,并處沒收財產5万元。
挪用巨額公款轉与他人炒股
法院經審理查明,1997年3月,吳維仁与蘇州彩虹電气有限公司總經理劉明哲預謀,從彩虹集團借錢給劉個人炒股。同年3月12日,經吳維仁批准,彩虹集團將450万元人民幣匯入蘇州彩虹電气有限公司賬戶,同年9月,劉明哲將其中300万元匯入川國投上海營業部個人賬戶用于炒股,同年10月30日將300万元歸還彩虹集團。
1997年2月,吳維仁与彩虹公司駐澳門三友公司經理甄宜眾(下落不明)預謀,將彩虹集團下屬的彩虹電子進出口公司1095万元公款借給甄宜眾個人使用。同月17日和25日,彩虹電子進出口公司將1095万匯入甄宜眾在珠海的艾瑞克公司。隨后甄宜眾將此款委托其女婿王雪濤為其炒股,同年10月29日,艾瑞克公司歸還彩虹本息1121万余元。
1997年夏季,吳維仁与上海華宸經濟發展有限公司經理徐偉宇多次預謀由吳提供資金二人合伙炒股,所獲利潤三七分成。嗣后,吳維仁安排其妻虞梅蘭(在逃)前往上海以其妻妹嚴窈蘭名義開立股東賬戶,并于同年9月將彩虹集團2000万元通過北京華爾森公司賬戶匯往嚴窈蘭賬戶進行炒股。
公款轉与他人經營,個人大撈好處
1997年10月、11月,吳維仁分兩次從彩虹集團結算中心拿走面額為5186万元的銀行承兌匯票,交給西安華金科技貿易有限公司總經理張友和,并向該張提供了上海華宸公司賬號。張友和將其中三張匯票貼現,并向上海華宸公司匯款3463万元,其余三張匯票用作質押進行經營。為感謝張友和,吳維仁直接給張友和的西安華金公司辦理了兩份代墊付證明,共代墊付資金4000万元。
1998年春季,吳維仁給彩虹集團公司下屬彩虹電子配件厂厂長王建中打電話,通過王建中將該厂加工工作服業務交由其妻虞梅蘭加工辦理,1998年8月該厂按標准支付虞梅蘭加工費8.9万余元。1999年黃曆新年前一天傍晚,王建中在咸陽彩虹賓館吳維仁辦公室以“辛苦費”名義將10万元送給吳維仁,吳回家后將10万元交給虞梅蘭保管。
西安中院經審理認為,吳維仁身為國家工作人員竟然利用職務便利挪用公款歸他人和自己進行營利性活動,數額巨大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其還收受賄賂10万元為他人謀取利益构成受賄罪。在本案案發前挪用之公款已全部歸還,但其數額特別巨大屬情節嚴重。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其受賄所得人民幣10万元依法繼續追繳。(http://www.dajiyuan.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