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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21日訊】賦予國家人權委員會法源了,台灣行政院今天通過「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等草案,明定國家人權委員會委員應超黨派,獨立行使職權,任職期間不得參與政黨活動,並應每年三月底前向總統及立院提出上年度國家人權報告書。
據中央社8月21日報導,行政院今天通過「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等草案,賦予國家人權委員會法源,明定國家人權委員會委員應超越黨派,獨立行使職權,任職期間不得參與政黨活動,每年三月底前應向總統及立法院提出上年度國家人權報告書。
行政院研考會指出,陳水扁總統曾多次宣示將推動人權立法、建立人權指標,設立獨立運作的國家人權委員會,因此參酌聯合國設立之準則、其他國家的法制與經驗及現行憲政情形,研擬設立國家人權委員會;同時鑑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之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職權運作皆與人權保障息息相關,「國家人權委員會」宜設於總統府,且更應確保職權的獨立。
「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草案內容要點包括:
一、明訂人權委員會委員十一人由總統任命,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任期四年。
二、人權委員應超出黨派之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於任職期間不得參與政黨活動。
三、人權委員會應在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向總統及立法院提出上年度國家人權報告書。
「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草案重點包括:
一、委員會得要求有關機關就有關人權事項所職掌的法令、政策或行政措施有無侵害人權及改進方案,提出說明。
二、委員會得擬定人權教育計畫,推動人權教育,並得要求中央及地方教育主管機關就各級學校推動人權教育事項,提出說明。
三、委員會得受理非屬監察院職權或非在偵查、審判程序中之侵害人權案件。委員會議決受理者,應指定人權委員一到三人進行調查,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無正當理由規避、拒絕或妨礙人權委員會調查,將可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四、明定調查或訪視之不公開原則,及對被調查人或訪視對象隱私、名譽及尊嚴之保障。(https://www.dajiyuan.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