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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讀 離婚財產分配法官得依貢獻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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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0年12月30日訊】(大紀元記者吳旻洲台灣台北報導)台立法院會30日三讀通過《民法》第1030條修正案,將夫妻剩餘財產平均分配的裁量基準更具體化,例如法院做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的家事勞動、對家庭付出的整體協力狀況等因素。

三讀條文增訂,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全案三讀修正通過後,民進黨立委周春米發言表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制度的目的,原在保護婚姻中經濟弱勢之一方,使其對婚姻之協力、貢獻得以彰顯,並於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使弱勢一方具有最低限度的保障。

不過,周春米指出,夫妻剩餘財產的分配,本來法律的原則是在分配,然後授予法官裁量時認有顯失公平情形,可以去調整平均分配的標準,但實務上礙於複雜或資料眾多,因此法官在審酌上常沒有太多的依據,做出比較具體的司法裁量。

周春米認為,立法者有必要把法官審查時的裁量標準具體列出,供司法者將來裁量時做決定,而這次修法有助於將來財產分配上更趨公平、保障雙方。

責任編輯: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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