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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读 离婚财产分配法官得依贡献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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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0年12月30日讯】(大纪元记者吴旻洲台湾台北报导)台立法院会30日三读通过《民法》第1030条修正案,将夫妻剩余财产平均分配的裁量基准更具体化,例如法院做裁判时,应综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家事劳动、对家庭付出的整体协力状况等因素。

三读条文增订,夫妻之一方对于婚姻生活无贡献或协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调整或免除其分配额。法院为前项裁判时,应综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续期间之家事劳动、子女照顾养育、对家庭付出之整体协力状况、共同生活及分居时间之久暂、婚后财产取得时间、双方之经济能力等因素。

全案三读修正通过后,民进党立委周春米发言表示,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制度的目的,原在保护婚姻中经济弱势之一方,使其对婚姻之协力、贡献得以彰显,并于财产制关系消灭时,使弱势一方具有最低限度的保障。

不过,周春米指出,夫妻剩余财产的分配,本来法律的原则是在分配,然后授予法官裁量时认有显失公平情形,可以去调整平均分配的标准,但实务上碍于复杂或资料众多,因此法官在审酌上常没有太多的依据,做出比较具体的司法裁量。

周春米认为,立法者有必要把法官审查时的裁量标准具体列出,供司法者将来裁量时做决定,而这次修法有助于将来财产分配上更趋公平、保障双方。

责任编辑: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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