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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话“移民政策与移民法”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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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0年12月07日讯】笔者在报章上撰写文章已经十多年了,有很多客户是看过笔者的文章而找到笔者查询他们的案件或移民问题,笔者会给予意见,也有接受委托。案件有很多成功,同样也有失败。客户主要的获得是向笔者查询后,会对自身的案件有进一步的了解,知道如何处理,做出决定。

上周一连三个AAT的决定,都是客户看到笔者的文章后,找到笔者查询他们案件的上诉成功率及意见,是否应该提出上诉?笔者在此向读者介绍这三个不同的独立案件;

(1)A女士跟孩子从亚洲持澳洲旅游签证入境澳洲,抵达澳洲后经朋友提示可以申请保护签证,取得永久居留身份,原因是她在原居地有信仰问题,曾经在原居地被当地政府逼迫,来到澳洲后希望得到澳洲政府的长期保护!A女士先找到一名律师为她及孩子提交保护签证申请,申请后取得过桥签证,审理期间可以在澳洲工作及上课,她一边努力工作赚取生活费,孩子在澳洲继续学业,虽然有点吃力但没有受到原居国的政治迫害,身心健康,也感到十分安慰!但毕竟申请还未有结果,内心也是忑忐不安。一年多后,被要求到移民局访问,虽然在澳洲有自身的信仰团体出支持信,提出大量证明,但结果还是被拒绝,接到拒绝信后,不满意当初的律师服务。她在偶然中看到笔者的文章,寻找笔者的意见,笔者检查她的文件及听她讲述其经历,便鼓励她上诉到AAT。经过一年多的等待,在上周一开庭后,审裁官当庭告诉她;当初移民官对她的拒绝决定已经被推翻,案件上诉成功,A女士及孩子可以留在澳洲,她俩大喜过望。

(2)B先生是澳洲公民,已经在澳洲生活多年,十分守法。经过多年的努力,建立了自己的事业,在澳洲其中一个省份经营多间按摩推拿商店。由于在当地聘用有相关经验的员工十分困难,便转向聘请海外员工,他的公司十分顺利便取得雇主担保资格,也顺利地找到多名合适的海外员工为他的公司工作。但是想不到移民局官员会到他的店内突击检查,经过两次到他不同的分店探访,对他的员工访问后,最终移民部官员得出对他不利的决定,取消其雇主担保资格。另外连带他的多名海外员工的永居申请也被拒绝,他对移民官员没有向他进一步求证便做出对他公司不利的决定感到十分不满。这样不论是对他的生意,还是对多年帮助其生意发展的员工也是不公平的。他在纲上看过笔者的文章便联系笔者为他的担保资格上诉到AAT,经过一年的等待期,10月份开庭后,上周五得到AAT的决定,案件上诉成功,其公司重获担保资格。

(3)C先生夫妇是退休人士,从亚洲某国来到澳洲探访其独生孩子,他们的孩子多年前在澳洲留学,凭着自身的努力取得永居身份在澳洲生活。C先生夫妇在原居国的工作关系,不能出国,直到退休后才能申请出国外访。本以为来到澳洲后探望孩子会看到十分幸福的景象。但他们跟孩子相处后,才发现其精神有问题,为了照顾孩子,本来短期回国的打算取消了。C先生本身是在原居国是高学历人士,对自身英语能力十分有把握,在移民部纲站查看到“照顾者签证”类别,自认为孩子的病情需要亲人照顾,夫妇俩符合签证的要求便取消回国的决定,留在澳洲申请“照顾者签证”。C先生在没有专业人士帮助下,自身填写表格提交申请,等待多个月后和回应移民官员的提问,大约十个月左右便接到拒签信。查看拒签理由才发现自身没有提供移民部所要求的基本信息;孩子的“医疗评估报告”,连带一连串的相关问题也没有给予详细解释。他才发现自身对移民法律的不足,不是单纯填写英文表格便会成功取得签证!在看过笔者的文章后,寻找笔者帮助。笔者了解案件后,对C先生夫妇的处境十分同情,其孩子必须要他夫妇俩长期照顾才能康复,笔者决定为他俩上诉。等待一年多后,10月份笔者应上诉庭AAT的要求补充必须的材料(医疗评估)及解释,上周二原本要开庭,但上诉庭突然通知笔者,审裁官对文件及解析十分满意,不需要开庭,可以凭笔者所提供的资料做出决定。上周四判决下来,案件成功,C先生夫妇可以继续留在澳洲照顾其孩子,不用回国了,皆大欢喜。

以上三个不同类别案件的成功判决都是在一周内发生,可以说可喜可贺,也可以作为笔者一种鼓励。读者们记住;案件在移民部审理时被拒绝,对申请人来说不等于最终结果,有一些案件的成功率,在审裁处(AAT)开庭审理,会比在移民部审理时的成功机会更高,对申请人更有利。原因是移民法赋予移民官员的权力有限,他/她没多大的酌情权力,相比AAT审裁官的权力不可同日而语。某些类别的签证申请,由于它们的签证条文较为模糊(这是普通法的特色),所以成功的关键是要跟更精于移民法律的上诉庭审裁官员沟通辩解。

以笔者的经验而言,有些时候跟移民官员争辩移民法律,可说是浪费时间。原因是移民官员大多缺乏移民法律知识,评估签证时过分依赖移民部给予移民官员的”内部政策(Migration policy)”来考虑案件,而非移民法(Migration Act)。读者们假如您们的案件被拒绝?不要失望,多请教移民法律专家,笔者在此再次强调,有时上诉的成功几率比在移民部申请时更为有利。

另外,读者可以查看我公司的纲站(stanleyimmiandlaw.com.au)里面有我在2011出版的移民法律介绍一书,虽然过时,但可读性高(签证的名字虽然改了,但条文内容没有大改变),特别是许多案例及文章,可以作为移民澳洲前的指南!

以上专栏是由澳洲移民法律咨询Stanley CHAN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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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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