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百度:盤點港版國安法侵犯人權的十項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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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0年07月03日訊】港版國安法通過前後,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和香港資深大律師、公民黨主席梁家傑等多位香港法律界權威人士均公開對媒體表示,該法多項條文違反香港既有普通法原則,侵犯人權及司法獨立。張達明稱,港版國安法的法律文本比他預想最差的情況還要差,是「沒有最壞,只有更壞」。

7月1日,港版國安法生效當日,香港大律師公會更發表聲明,指該法損害《中英聯合聲明》中對香港高度自治的保證,並且削弱一國兩制下,香港司法獨立、人權及自由保障的核心價值。

那麼,港版國安法究竟在哪些方面違反了普通法,侵犯了人權呢?香港獨立媒體據《立場新聞》對此進行了梳理,歸納為以下10點。

駐港國安公署成「太上皇」三類案件送中審理

張達明指,港版國安法明言駐港國安機構人員執行職務時,不受香港法律及法院管轄,人員及車輛亦不受截查,駐港國安機構人員日後變相成香港「太上皇」。張舉例,駐港國安人員在港截聽收集情報,變相亦不受任何本港法例規管,令香港信息自由盡失。

條例又列明在三個條件下,中央駐港維護國家安全公署會行使管轄權,移送中國法院審理,包括涉及外國或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香港政府管轄「確有困難」、香港政府無法有效執法的「嚴重情況」、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就會由公署立案偵查,由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法院處理,案件的偵查起訴、審判和刑罰,適用法律改為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48小時扣留限制失

張達明批評,港版國安法完全違背了本港普通法及人權法原則。例如該法第 42 條規定,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嫌疑人或被告不會繼續進行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否則不得予以保釋。張達明指,這完全違反普通法原則下「保釋假定(presumption of bail)」,任何人一旦被捕,很大機會被一直囚禁至案件審結為止,形同內地執法部門做法。

嫌疑人失緘默權

條文同時大幅擴大警務處國安部權力範圍,包括在行政長官批准後,警方國安部門可對懷疑涉及國安犯罪人士進行截取通訊和祕密監察;要求疑犯交出旅行證件或者限制其離境;沒收或充公國安犯罪相關財產等。

條文第 43(7)訂明,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辦理國安犯罪案件時,可對有合理理由懷疑擁有與偵查有關的資料或者管有有關物料的人員,要求其回答問題和提交資料或者物料。張達明認為,上述條文與普通法下保障疑犯的緘默權相牴觸。

域外管轄權 外國人或海外港人同樣適用

條文第 38 條訂定,即使是不具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分的人,在香港以外地方犯罪的,亦受港區國安法規管。張達明指,此條文令港區國安法適用範圍擴闊至涵蓋身處香港以外的外國人,他們只要隨時踏足香港境內,都有可能被捕;條文第 37 條也規定,只要是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港成立的公司、團體或組織,在香港境外犯罪的,亦受港區國安法規管。張達明認為,上述兩項條文將嚴重影響打擊外商在港投資意欲。

律政司可以豁免陪審團審理

港版國安法第 46 條規定,對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進行的國安案件刑事檢控程序,律政司長可基於保護國家祕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者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理由,指示相關案件在毋須陪審團的情況下審理,改為由三名法官組成審判庭。

香港大律師公會副主席葉巧琦早前接受傳媒訪問時指,過往在港可判處終身監禁的罪行,例如謀殺、強姦、販毒等,必定有陪審團審理,如國安法可判囚終身卻不設陪審團,是完全違反普通法精神。

《基本法》第 8 條規定:「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本法相牴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另外《基本法》第 86 條訂明,原在香港實行的陪審制度的原則予以保留。

條文欠清晰 欠可預測性

港版國安法將四種行為定為罪行,包括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梁家傑批評,條文中大量條文,並非普通法刑法慣常使用的字眼,條文「不清不楚、曖曖昧昧」,有違法律可預測性原則。

身兼名譽資深大律師的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文敏早前接受 BBC 訪問時指,條文所指的勾結外國勢力及恐怖活動定義並不清楚,如何解讀罪行,或如何決定哪些人屬於犯法的「少數」,權力均在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報道引述陳文敏與大律師公會前主席陳景生指,《國安法》條文不夠清晰,給予當權者很大權力及空間去解讀法例。

條文訂定刑期 量刑標準主觀

港版國安法條文訂明四項罪行的量刑準則,若屬最嚴重者,全部罪行最高刑罰都是終身監禁,程度中等至輕微者,則判處三年以下至十年以上不等。

梁家傑質疑,條文中有關量刑的字眼,如「情節嚴重」、「情節較輕」等,都是很主觀的概念,未有定下清晰準則。公民黨立法會議員楊岳橋日前接受電台訪問時指,每宗案件有獨特之處,應由法庭考慮證據及求情因素後量刑,上訴庭會在累積一定案件後,才會有量刑起點及標準,在條文直接寫入最低刑期,並非普通法做法。

凌駕人權法 法院釋法權、違憲審查權被剝奪

港版國安法附則規定,任何香港法律與港版國安法不一致的地方,將適用港版國安法的規定,並規定港版國安法解釋權屬全國人大常委。

梁家傑早前接受《立場》查詢時表示,附則變相規定本港法庭日後必定要接受中央的法律解釋,而無權提出質疑或宣布國安法違憲無效,司法獨立名存實亡。梁家傑又指,港版國安法將會是自成一體的法律,與香港本來的司法體系完全切割,形同架空《基本法》。

繞過本地立法機關

雖然基本法委員會前副主任梁愛詩接受電台訪問時強調,人大常委在討論立法過程中,已充分諮詢人大代表、政協委元、法律界及社會各界。不過港版國安法立法過程繞過本地立法會,本地立法會議員並未被諮詢;大律師公會多次發聲明要求中央就條文作公開諮詢,同樣不得要領。

特首指定法官 違司法獨立原則

張達明接受《立場》訪問時指,港版國安法條文賦權特首指定法官審理國安相關案件,條文亦訂定特首在指定法官時,「可徵詢」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意見;如法官有危害國家安全言行,會被終止其指定法官資格(第 44 條),張達明認為,指定法官任命極可能牽涉政治審查,「仲邊有司法獨立?」

新華社早前公布部分條文,透露審理國安法案件法官將由特首指定,大律師公會當時亦發聲明指,此做法「史無前例」,違背《基本法》的本意及精神,對香港司法獨立構成印象上、或實際上的威脅。

責任編輯:高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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