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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議會退礦石稅草案 徐榛蔚:憂少10億稅收

花蓮縣政府秘書長張逸華開記者會說明礦石稅草案被退回。(花蓮縣政府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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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1年08月10日訊】(大紀元記者詹亦菱台灣花蓮報導)花蓮縣政府10日將「礦石開採景觀維護特別稅自治條例」草案至議會送審,議長張峻在臨時會程序委員會中,因適法性重大爭議遭退回,讓縣府憂心縣政恐少10億稅收。花蓮縣府代理秘書長張逸華表示,將持續溝通,請議會重新排定審議。

「花蓮縣礦石開採景觀維護特別稅自治條例」屆期,縣府重送議會審議,徵收稅額維持每公噸70元,並將開徵年限由1年調為4年,但因2016年起從10元提升至70元的漲幅太大,業者不服提行政訴訟,縣府今年2月被最高行政法院判敗訴後,依法提起再審和釋憲。

議長張峻表示,議會絕對支持合法開徵礦石特別稅,議會有職責替花蓮鄉親把關,他必須捍衛花蓮縣議會招牌,若數年後百億稅收要返還,子孫要拿什麼來還,最後裁定退回。

花蓮縣府地方稅務局長呂玉枝說,自治條例若無法通過,業者在未來這一年還是可以繼續採礦,但縣府就無從依法課徵稅收,若少了縣內最大筆自有財源10億稅收,恐影響後續縣政支出;其中同意開徵70元的亞泥、台泥,占了縣內礦石稅收來源70%,尚在訴訟的福安則占7%。

花蓮縣政府祕書長張逸華表示,花蓮縣府從民國98年起訂定礦石稅自治條例,依地方稅法通則規定,特別稅最長開徵年限4年,屆滿後縣府須重新訂定自治條例才能開徵,去年經議員表決改為1年。縣府2016年6月28日公布「花蓮縣礦石開採特別稅自治條例」,徵收稅額每公噸70元,比上一期的10元多了60元。

張逸華強調,礦石稅徵收的目的,在於礦石開採行為會造成地方生態環境諸多外部衍生成本,而礦石開採業者使用國家公共財營利,應依照「使用者付費」的原則,依礦石開採數量多寡來支付地方縣府稅收。目前將持續與縣議會溝通協商,籲請重新排定審議,維護花蓮財政發展。

責任編輯:陳玟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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