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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人員任用條例修正草案 增訂多元彈性資格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財政委員會聯席會議(常懷仁/大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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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3年10月30日訊】(大紀元記者常懷仁台灣台北報導)立法院司法及法制、財政委員會聯席會議30日初審通過審計人員任用條例修正草案,初審通過條文規定,為應審計機關業務需要,得任用經銓敘審定綜合行政、法制等行政類職系有案且具有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為審計、稽察、審計員、稽察員。以前項資格任用之審計人員不得超過審計機關編制員額數之百分之十。

審計部書面報告指出,審計人員任用條例自制定公布後,曾於1975年修正1次,之後未再作修正,部分條文規定與現行公務人員考試、任用制度及相關法規存有差異,實有必要進行修正調整。另為因應審計人員職能轉型及進用人力之實務需要,增訂多元彈性之任用資格條件規定。

審計部表示,為接軌國際政府審計發展趨勢與潮流, 政府審計已從傳統偏重於適正性及合規性審計,逐漸發展為兼重考核各機關績效之效能性審計,加強考核各機關施政(營業)效能 及辨識其施政(營業)潛在風險,適時提出意見給各機關。

因此,審計部認為,除具備會計審計、工程與資訊等審計人員核心專業知能外,因應上述審計人員職能轉型之實務需要,亦有多元延攬具有公共政策、公共行政領域專長人員之需要,以發揮審計積極功能,而且為落實監督預算執行、稽察財務上違法失職行為之審計職權,審計工作經常涉及法律專業知識,也有進用部分具備法律專長人員參與審計工作之需要。

責任編輯: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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