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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市選將王家貞聲請撤銷緩刑未果 台中選會認定不得參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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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3年12月15日訊】(大紀元記者袁世鋼台灣台南報導)台《選罷法》今年6月修正增訂緩刑期間不得登記為候選人的規定,但國民黨台南市第5選區立委參選人王家貞因涉詐領議員助理費,今年3月被依偽造文書罪判刑7個月、緩刑2年,中選會15日審議立委候選人資格後,認定她資格不符,不得參選。

法院判決指出,王家貞因2名助理欠卡債遭強制扣薪,才會高報另外6名助理的薪資,再把差額挪用補償給2人,並無中飽私囊,依偽造文書罪判刑,並宣告緩刑。王家貞日前召開記者會中說明,她長期關照弱勢,為讓2名卡奴朋友能養家活口,採取發給薪資的便宜作法,後因有助理彼此不和,離職後挾怨報復,讓有心人乘機提告。

王家貞為避免參選資格不符的問題,向台南地檢署聲請拋棄緩刑改易科罰金;南檢向台南地院聲請撤銷緩刑宣告,被法官駁回。南檢提出抗告,主張王家貞並無續行接受原確定判決緩刑拘束之意,並同意執行原確定判決所定應執行刑,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要件。

檢方認為,王家貞在刑事審判程序中,因信賴法律制度而選擇緩刑,當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1項第9款尚未生效,應有信賴保護原則適用,或得以重新選擇易科罰金的機會,抑或是應設有過渡期;在上述法律未經宣告違憲前,應從寬認定撤銷緩刑的要件,以她參政權的保障為優先考慮。

不過,台南高分院認為,王家貞已依原確定判決諭知的緩刑條件向公庫支付10萬元,因此沒有《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所定違反附條件緩刑的負擔情節重大情形。且緩刑宣告與否,是法院於裁判時依職權裁量事項,受刑人沒有選擇權利;受刑人於緩刑期間,也無重新選擇執行原確定判決所定應執行刑的權利,因此裁定駁回,不得再抗告。

中選會審議認為,王家貞因犯《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經台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緩刑2年確定,緩刑直到2025年4月11日才期滿,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9款規定「緩刑期間不得登記為候選人」,認定她不符參選資格。◇

責任編輯: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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