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專欄】美國國父與憲法(8):亞歷山大‧漢密爾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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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3年06月10日訊】(英文大紀元專欄作家Robert G. Natelson撰文/信宇編譯)許多人將開國先賢亞歷山大‧漢密爾頓(Alexander Hamilton)一生對名望和權力的不懈追求,歸結於其艱難困苦的童年經歷。儘管談不上公平理性,這個解釋卻很容易被眾人接受。

1757年1月11日,漢密爾頓出生於加勒比海的尼維斯島上,該地當時是大英帝國的屬地。他是一個私生子,在他8歲時其父狠心拋妻棄子,11歲時與他相依為命的母親更永遠地離他而去。

步入社會後,他在一家商業公司做學徒,在那裡他表現出驚人的商業天賦。一位心地善良的長老會牧師「發現」了他的潛力,把他送到新澤西的一所文法學校接受教育。一年後,他被新澤西學院(就是現在的普林斯頓大學)錄取。當感覺該學院無法適應自己一日千里的進步他轉學進入了紐約市的國王學院(就是現在的哥倫比亞大學)繼續深造。

在國王學院,他開始投身於火熱的革命活動。他出版了兩本著名的政治小冊子,自學了軍事科學的基本知識,組織了一個砲兵連,並在大陸軍中獲得了上尉軍銜。1780年,他與伊麗莎白‧斯凱勒(Elizabeth Schuyler)結婚,這段婚姻幫助他進入了紐約上流社會。

此後,他成為喬治‧華盛頓(George Washington)將軍的副官。1781年7月,他因表現優異獲得了一個戰場指揮權。他在約克鎮戰役中表現出色。

敵對行動結束後,他回到了紐約,並於1782年通過了律師考試。他發表了他在學習律師資格考試時所作的筆記。此後的許多年裡,這些筆記成為紐約律師們提升專業水平的常用教科書。

顯而易見,這個年輕人用很短的時間就達到了他的職業高峰。

行文至此,種種跡象表明,漢密爾頓就是一個天才——除了本傑明‧富蘭克林(Benjamin Franklin)之外,也許他是所有開國先賢璀璨群星中最聰慧的天才。

1786年,他當選為州議會議員,幾個月後,他被議員同事們推選為安納波利斯會議的代表。同年9月,安納波利斯會議建議各州於次年5月在費城舉行會議。這次會議史稱全國制憲會議。

全國制憲會議

紐約立法機構選舉漢密爾頓為代表全州參加全國制憲會議的三名委員之一,當時他年僅30歲。

與會的12個州中的大多數州都授予他們的代表建議新型政治制度的全部權力,然而紐約州和馬薩諸塞州限制他們的代表對《邦聯條款》提出修正案。漢密爾頓發現這個限制令人沮喪,因為他想做得更多。1787年6月18日,他發表了長達一天的演講,公開闡述了他的諸多建議。這些建議將「共和政府」的概念延伸到了極致。漢密爾頓主要主張如下:

• 一個經間接選舉產生的終身制行政長官,對立法擁有絕對否決權;
• 兩院制立法機構,下院由選舉產生,與間接選舉產生的終身制參議院互相平衡;
• 由國家當局任命各州州長,每個州長對州法律享有絕對否決權;以及
• 中央政府的權力幾乎不受限制。

因此,根據本系列第一篇文章《美國國父與憲法(1):緒論》描述的建國時期政治光譜,漢密爾頓將自己定位為最極端的「高端民族主義者」。

儘管其他與會代表讚揚了漢密爾頓的演說表現,然而沒有認真考慮接受他的建議。此外,當紐約代表在大會上決定如何代表本州立場投票時,其他兩位代表通常會否決漢密爾頓提出的意見,因為他們畫地為牢,更為嚴格地接受指令的限制。因此,甚感沮喪的他在6月29日的會議結束後即離開了費城。他直到8月13日才回到會場,而那時,他的紐約同事們已經放棄了會議,因為會議正朝著他們無法控制的方向發展。最終導致紐約州完全沒有代表繼續參加會議。

漢密爾頓無權單獨代表紐約,所以在8月13日之後,他只是以一個普通公民的身分參與了審議,他的貢獻相當有限。他確實成功地建議國會(以及各州的會議)有權提出憲法修正案。他還在憲法起草「風格委員會」(the Committee of Style)任職,該委員會負責監督戈弗尼爾‧莫里斯(Gouverneur Morris)起草憲法最終版本的工作。

憲法批准大辯論

相比之下,漢密爾頓的更大貢獻是在憲法批准階段。他招募約翰‧傑伊(John Jay)和詹姆斯‧麥迪遜(James Madison)一道撰寫了一系列報紙專欄文章,旨在說服紐約人選舉支持憲法的代表參加本州憲法批准大會。漢密爾頓寫了85篇文章中的51篇,並協助麥迪遜寫了另外幾篇。1788年,這些文章被收錄在名為「聯邦黨人」(The Federalist)的文集中公開出版。

《聯邦黨人》一書理所當然地成為政治理論中的經典之作,但其當時直接影響相對有限。這些文章風格太過艱澀,難以流行;相比之下,公眾更喜歡閱讀通俗易懂的政論性作品,如漢密爾頓的費城朋友坦奇‧考克斯(Tench Coxe)撰寫的作品。此外,《聯邦黨人》未能說服紐約人,選出的參加憲法的州批准大會的代表多數不支持。選舉出的代表,反對者的比例超過了二比一。

正如康奈爾大學(Cornell University)已故政治學家克林頓‧羅西特(Clinton Rossiter)所言,「在1788年的事件中,《聯邦黨人》的主要作用就是作為弗吉尼亞州和紐約州的一種辯論手冊。」

1788年6月17日至7月26日,紐約州憲法批准大會在波基普西(Poughkeepsie)舉行,漢密爾頓是與會的支持憲法勢力的領導人之一。他在會議初期發表了幾次振奮人心的演說。6月28日,他專門強調了聯邦政府的有限權力和各州的專屬特權。

對於漢密爾頓而言頗為不幸的是,在6月28日發表演講時,與其一道參加全國制憲會議的紐約同事之一小約翰‧蘭辛(John Lansing, Jr.)也在演講現場。蘭辛當場表示,漢密爾頓目前對州權力的關注與他在費城的中央集權言論不一致。這引起了廣泛爭論,使得漢密爾頓在接下來的兩個星期裡不得不保持沉默,並在此後儘量不再公開發表演說。

然而顯而易見的是,漢密爾頓在會議上的努力確實在很大程度上分化了敵對的多數派,最終大會以30:27投票贊成通過憲法。

憲法修訂

正如蘭辛所言,漢密爾頓對憲法如何限制聯邦權力的公開保證並不完全是真誠的。大約就在憲法公諸於世時,漢密爾頓在給自己的一份備忘錄中寫了以下內容:

「如果政府獲准設立,那麼華盛頓將軍很可能會成為美國總統。……一個好的政府將協調人民的信心和情緒,也許能使政府獲得比擬議的憲法努力對如此偉大的國家所承諾的還要更多的支持——然後聯邦政府可能會完全說服州政府,使它們完全服從,將大州劃分為較小的地區。」

漢密爾頓作為聯邦政府的第一任財政部長所取得的著名成就是為他的更大目標服務,這個更大目標就是把一個有限的聯邦政府轉變為一個遠比憲法允許的更強大的機構。

試舉一例,在試圖說服公眾批准憲法時,漢密爾頓在《聯邦黨人》第17篇文章中強烈暗示,農業和製造業將完全是各州而非聯邦的關切。然而在憲法批准完成後,他卻採取了截然不同的立場。在1791年的「關於製造業的報告」(Report on Manufactures)中,他主張對部分受青睞的農業和製造業利益體提供聯邦財政補貼。為了支持這個觀點,他引用了憲法的稅收條款(Taxation Clause)。

然而,稅收條款(第一條第8款第1項)只授予了「規定和徵收稅收……以償付國債、提供合眾國共同防務和公共福利」之權力。翻譯成現代語言,那就是國會有權徵收稅金,但只是為了(a)為未來的債務支付儲備,或(b)為未來的支出儲備,但(c)任何此類支出必須是為了公共利益而不是特殊利益(pdf)。「公共福利」的語言明確限制了可以徵稅的目的。除了執行稅法所需的開支,該條款沒有授權任何其它開支。

然而,漢密爾頓聲稱,通過這個措辭,「國家立法機構自行決定涉及公共福利的對象,並且在這個描述下,撥款是必要的和適當的。」

當然,準確地說,這種說法是無稽之談。如果這是真的,它將使憲法中的許多其它條款失效,其中包括對軍事撥款的兩年期限限制(第一條第8款第12項)。漢密爾頓的說法也直接違背了包括他本人在內的眾多憲法倡導者為說服公眾投票批准而作出的諸多承諾性陳述( pdf )。

坦率地講,漢密爾頓的同時代人中很少有人接受他新穎的憲法論點。然而正如我在《大紀元時報》系列文章《最高法院如何重寫憲法》(How the Supreme Court Re-Wrote the Constitution)中所描述的那樣,最高法院最終還是接受了漢密爾頓的憲法論點。1936年和1937年,大法官們正在尋找一種方法來維護時任總統富蘭克林‧羅斯福(Franklin Roosevelt)的新政支出計劃。他們沒有進行多少真正的分析,只是充分利用了漢密爾頓的論點。時至今日,這個論點仍然是大多數聯邦社會支出的頗有漏洞的憲法基礎。

結束語

在華盛頓政府任職結束後,漢密爾頓創建了聯邦黨( Federalist Party)。1800年,他表現出了政治家的高風亮節,確保他的政治對手托馬斯‧傑斐遜(Thomas Jefferson)戰勝勢頭強勁的亞倫‧伯爾(Aaron Burr)當選為總統。不幸的是,1804年7月12日,漢密爾頓在一次決鬥中被伯爾槍殺了。

實事求是地講,漢密爾頓對於憲法的起草、通過和意義的貢獻通常被高估了。然而這些貢獻足以使他名列開國先賢之中,享受後世的愛戴。他在美國獨立革命運動中創下豐功偉績,幫助華盛頓總統為全新的聯邦政府建立了穩固的基礎,對此美國人民亦滿懷巨大的感激之情。

漢密爾頓長眠於紐約市金融區的三一教堂公墓(Trinity Church Cemetery)裡。當我在華爾街一家律師事務所工作的短暫時間裡,我經常利用閒暇時間去陪伴他,緬懷他的歷史功績。

本系列的前七篇文章,請點擊:《美國國父與憲法(1):緒論》、《美國國父與憲法(2):約翰‧亞當斯》、《美國國父與憲法(3):詹姆斯‧麥迪遜》、《美國國父與憲法(4):約翰‧狄金森》和《美國國父與憲法(5):埃德蒙‧倫道夫》《美國國父與憲法(6):詹姆斯‧威爾遜》《美國國父與憲法(7):約翰‧拉特利奇》等。

作者簡介:

羅伯特‧納特森(Robert G. Natelson)是位於丹佛的科羅拉多獨立研究所(Colorado’s Independence Institute)憲法法學高級研究員,曾任憲法學教授和憲法歷史學家。他著有《原始憲法:憲法的實際內容和含義》(The Original Constitution: What It Actually Said and Meant,第三版,2015年)一書。他還是總部位於首都華盛頓的美國傳統基金會(The Heritage Foundation)組織編寫的《美國憲法傳統指南》(Heritage Guide to the Constitution)的撰稿人之一。

原文:The Founders and the Constitution, Part 8: Alexander Hamilton刊登於英文《大紀元時報》。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並不一定反映《大紀元時報》立場。

責任編輯: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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