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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合翁茂鍾至指定警局勞動時數灌水 前南檢長罰俸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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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3年07月11日訊】(大紀元記者袁世鋼台灣台北報導)佳和集團前董事長翁茂鍾因違反《證交法》2011年遭判刑1年,申請易服社會勞動,但監察院調查,時任台南地檢署檢察長周章欽,協助翁茂鍾以不實方式完成2,196小時勞動,之後再5年內收受襯衫11件,因此將他彈劾。懲戒法院判決罰款,數額為任職最後月俸1年。

全案源於,翁茂鍾2002年至2004年炒作佳和實業公司股票,2011年被依違反《證券交易法》、《商業會計法》等罪判刑1年定讞,他2012年1月申請易服社為勞動,臺北地檢署函請臺南地檢署代為執行,南檢核准他易服社為勞動2,196小時,履行期間為2年,但他竟於同年9月即執行完畢,遭查出警方協助他時數灌水,甚至批改佳和公司公文。

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判決指出,南檢原應將翁茂鍾媒合至台南市中西區的執行機關,且社會勞動人對於其執行處所無選擇或指定的權利,但周章欽卻依翁茂鍾意願,於勤前說明會前一天,以電話交代南檢主任觀護人韓國一把翁茂鍾媒合至他指定距離佳和公司較近、有人脈關係的麻豆分局官田分駐所,使轄區觀護佐理員不敢公正執行業務。

判決指出,周章欽又未依「檢察機關辦理易服社會勞動作業要點」規定成立「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小組」,而未能即時查核發現翁茂鍾履行社會勞動有不實情事,使翁茂鍾應執行的1年刑,因逾行刑權7年時效而不得再執行。

此外,周章欽事後又於2013年7月16日至2018年9月24日間,收受翁茂鍾餽贈的襯衫共11件,足以影響檢察公正、廉潔形象或司法尊嚴,情節重大。職務法庭認定,周章欽未依規定謹慎執行職務,以圖翁茂鍾利益,致生易服社會勞動的執行弊端,嚴重斲傷國家刑罰權之確實行使,因此諭知罰俸一年;可上訴。◇

責任編輯:鄭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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