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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深社工心聲:我們比任何人希望孩子平安健康

文/林容(收出養服務資深工作者)

台灣的收出養機制需要全面檢視與檢討,它需要站在兒少權益的立基點上,重新盤點與思考,如何因應一個孩子得以在幸福關愛與理解氣氛之家庭中成長的兒權公約精神。(shutterst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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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4年03月16日訊】編按:台灣近來發生出養1歲兒童剴剴,遭保母及姊妹以慘無人道的方式凌虐致死,引起社會憤怒。案件讓負責的媒合機構、社工及社會局的角色受到社會檢視。

但跳出該案件來看,收出養媒合機構平常到底在做些什麼事情?台灣的收出養機制有哪些問題?社工們有什麼心聲?

以下是收出養服務資深工作者林容的投書,讓讀者從媒合單位的視角回顧過去十年的收出養機制的問題。

收出養文化的演進

2012 年修訂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兒少權法)是台灣收出養服務重要的里程碑,它劃下了無血緣關係私下收養的休止符,如同此法的名稱,在收出養的服務中納入了《海牙公約》及《兒童權利公約》的精神,除了原有的福利外,更加突顯了兒童及少年「權益」的重要性。

也在該法中第15及16條明訂自此開始無血緣關係的收養,皆需透過主管機關許可的收出養媒合服務者的單位為之。而收出養媒合服務者的單位也必須謹守「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而這二法當中的條文則是收出養媒合單位在執行收出養服務時必要遵守的二大原則。

然而,回顧台灣的收出養樣態,非是在立法後才開始的。從我們看過的電視劇或風俗中親手足間為了傳承而過繼,為了維持良好血統的童養媳方式,或是你情我願的協議等,皆以書面形式(契約)成立關係。

到1985 年的民法中才開始明訂其關係成立應有法律認可,而在 1993 年《兒童福利法》中有提及出養必須符合兒童最佳利益。但在2012年之前因為少了對收養家庭的規範,即使於1993 年的《兒童福利法》中已有訂定兒童出生十日內,接生人應將出養生之相關資料通報戶政及衛生主管機關,但仍有許多收養家庭在醫院的幫忙下直接做了收出養方的身份變更,讓收養人以親生父母之身份報戶口。

為何在已立法的狀況下仍有人挺而走險?想必身為在華人文化中長大的我們都知道,家庭傳承中不孝有三無後為大其實深刻烙印在你我心中。至今即使《兒少權法》都已超過十年,但媒合單位仍偶會接到民眾批評此法的不近人情及不懂民意的指責與謾罵。

當然台灣在2012年之前不是只有私下收養的方式而已,於1971年開始陸續有些單位關注到台灣貧窮的議題,孩子過多養不起的現象,進而以機構協助媒合的方式,協助這些需要有家的孩子找家。

當然在那個年代媒合工作還未收到法的規範時,各單位的作法就依循著國外收出養的參照,又或單位經驗的累積,以及配搭當時相關的法令進行著。直到 2012 年《兒少權法》通過後,才依其法條調整媒合服務的工作。

收出養媒合單位的角色:站在兒少的位置

為求遵循《兒少權法》在立法時的精神,媒合單位接下了這樣的重責大任,走在文化的前頭,為了兒童人權,為了兒少最佳利益,我們不僅僅只是在做幫孩子找家的媒合工作,我們更在教育改變台灣對收出養制度的重新認識。

也因著收出養文化的演進,以及「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裡的規定,我們成為了專職在收出養媒合工作的角色。不管是政府單位或是網絡單位,在接到服務對象有收出養需求時,都會轉知其與媒合單位聯繫。

在社福體系中,我們也好似順順、無違合的接下了這個任務。 媒合單位在法規內容或是民眾的概念上可能是個權威的存在,認為在法的規範下我們成為了那個可以決定收出養成立與否的單位。

但可曾有人認真思考過,在那表面「權威」的背後有沒有別種可能?其實為求真正落實《兒少權法》的精神,為了打破民眾過去的認知,認為收出養的契約制或認可制是建置在雙方大人意願及需求,而產生的慣性思維或文化脈絡,收出養媒合單位選擇站在兒少的位置,去為孩子的未來謀劃、設想。

當面對出養方無法續予孩子一個家的當下,連日子都過不下去,可能顧不及孩子的狀況下,以及面對另一方久等無子的渴望或是失落心情,而不見得想好下一步只期待孩子來填補空虛的緊張急迫下,為了孩子的未來多予以雙方一些些空間、時間、機會,再把這個要養孩子的重責大任想得更清楚與透徹。

必竟我們所期待的並不是只是孩子暫時有家而已,而是孩子真的擁有一個家。

面對長期下來中國人文化的傳承,要扭轉或帶收出養雙方嘗試從自己的位置,換到孩子的位置,為孩子多想些,這是不太容易的事。尤其在那被環境、被文化壓迫的過程中,還要挪出空間更不容易。

看似冗長的程序,是因為當接手孩子後, 你與孩子的人生更長,在程序下其實更多的是責任的承擔,是一輩子的認定。

而成為幫孩子未來把關的角色並非只是決定收出養成立與否而已。當我們接手服務孩子的那一刻開始,孩子的種種就是我們的責任。

包含孩子是否具有必要性轉換家庭的需求,在出養方表示無奈的過程中,是否尚有一絲絲可能投入了資源,加入了補助?是否有可能幫孩子爭取留在原生父母身邊的機會?這是我們首要任務。

接著當確認孩子只剩出養一途時,如何安頓孩子?要維持原樣? 要移出找安置資源?有沒有地方可轉移成為了接下來的功課?

等孩子安頓好,為了讓孩子能早點安定(找到擁久的家) ,我們必須充分掌握孩子的狀況,不僅家庭背景遺傳問題,孩子的健康狀況、發展、疾病追蹤等,因為這一項項都足以影響孩子 找家的速度。

另一頭,孩子有家的關鍵要素就是要有收養家庭,所以另一組人馬就得努力協助有意願收養的申請人,從其只憑要小孩的渴望,到帶回現實中去準備身心、環境等相關的預備,為的即是做好萬全準備,讓孩子在進入收養家庭時可以更加安穩。

收養與出養是相扣的兩個環,他們必須合作無間才有辦法穩穩的接住每個孩子。而是否能合作無間,仰賴的不只是社工,更重要的是收養人的預備。

收出養媒合單位的相關配置:資源不足

順著收出養文化的演進脈絡以及《兒少權法》、「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的規範下,媒合單位過去十多年來順理成章的成為了大家認定的「專職」單位。當然相關的人力資源的配置,也由各媒合單位間自行設定,再依法向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社會及家庭署)提出申請許可。於取得許可證後始得為之。

依照「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中,具成為收出養媒合許可服務的單位除公立安置機構或已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安置機構外,還有辦理社會福利或文教事業之財團法人的身分得以為之。

而若依安置機構身分登記者,往往其單位已具有安置兒少的資源,且受「兒少福利機構設置標準」、「兒少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以及「兒少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等約束及遵從。而若是以財團法人身分取得者,可能因本身無自設的安置資源,其因應需要重新找家的孩子就得有其配套。

我們單位在決定投入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工作時,憑藉長年投入社福工作的經驗,在熟知政府端安置量能(安置機構、寄養服務)光保護性業務的案量就已用盡甚至不足的狀況下,更不可能分借給媒合單位所遇自行求助等待出養的孩子。

但面臨自行求助(無政府端介入服務的需求者)案量不低且皆有其需快速移出或幫忙安頓的問題下,居家托育人員(保母)成為我們最有機會的選擇。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最早於103年時制定,當時已規定保母適合的收托比及需有的相關資格等。對媒合單位來說,只要能找到願意接受24小時無休假之保母,且能接受單位所訂定的金額規範,且配合媒合單位在協助孩子找家過程中相對應的額外工作,則有合作的可能。

當然身為為孩子找家的角色,其孩子安置階段的安全亦是單位得重視及把關的。所以各單位間對於這樣的配搭合作也擬有相對應的措施,包括保母的遴選,單位是需要親自家訪評估其環境的安全性,對保母進行相關意願、家庭狀況、照顧知能、配搭性等進行評估確認其適宜性,再透過保母職責說明書及合作時簽署的委任契約等來約定雙方的職責任務。

對媒合單位來說,要能找到不僅薪資不到位、配搭的工作又比社區家長的需求還高、安置期程不確定、收托 24 小時不間斷的保母實不容易。

面對出養孩子各種狀況,有時因為疾病需住院,有時因為發展需早療等,這些保母等於取代了原生家庭的角色,為了等家的孩子有時還得犧牲自家孩子,又或把家人一起拉進來當助手。

對於這些保母來說,我們只有無盡的感謝與感恩,謝謝他們能體恤這些孩子,而在他們還未找到家前給予他們家的溫暖與依靠。

除外為了感謝保母們,對機構及孩子的支持也考量到等家孩子的屬性,包含狀況的特殊性,與保母如同家人般的同在,面對分離的不容易⋯⋯等需求及狀態,我們雖知在「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中已明訂保母們每年至少需接受 18 小時的在職訓練,每二年的訓練中要包含 8 小時以上的基本救命術,但仍由單位自籌每年予以保母們1-2次的聚會,加強分離失落議題的準備及促進保母間的連結度,以幫助當保母們遇到需喘息或因應重大狀況處理時,其孩子不會變成保母的壓力或負擔。

甚至也在保母反應對孩子想念的同時,不斷反思服務的意義與價值。在孩子身世告知的預備中,深知目前收養家庭對於此議題的接受程序落差很大,故嘗試先從曾有協力照顧過的保母為其對象,藉由活動的邀請,讓孩子在收養父母的陪伴下與曾經照顧過的保母互動。一來期待讓孩子知道他的出生或許不夠完整,但在找到收養家庭前是被如此疼愛與看重,另外也能讓未受過專業訓練的保母彌補對孩子的想念,保母也從這樣的過程中更理解機構服務的理念,也更懂得體會這些孩子的不容易。

由於這樣的保母並不足以安頓所有需要的孩子,媒合單位近十年來也常面臨電話接不完的同時,因為保母床位也滿,只能回頭求助政府端,但往往安置資源的不足的現實狀況,也成為了我們無法完全接住這些孩子的窘境。

除安置外,其他醫療、早療等資源,也因為「專職」的角色,媒合單位在遇到孩子的需求時,只能陪著保母排等掛號,甚至為了即早讓孩子獲得資源,還需等在電腦前、手機拿在手上等搶號,因為我們深知如果錯過,影響的是正在等家、孩子有家的機會。

當遇到孩子的原生家庭失聯(蹤)程序無法進行時,反求助政府端時,還會受限於體制規定中找無相關法規能有人進場幫忙,在百般求助下,換得了要我們帶著孩子回去找家中親友,再讓親友抱著孩子去警局報案的方式,才能讓政府端進場處理。

而順理成章的「專職」角色,也讓媒合單位在過去十年裡,得肩負起孩子在未找到家前的一切開支,在面對求助無門的出養方,面臨無人支持、經濟不穩、能力不足、尚未準備好的狀況下,媒合單位在接手孩子那一刻開始,孩子的所有需求就在媒合單位的身上。

安置的費用、日常用品的補給費、就醫程序中的交通費等等,全然都由媒合單位處理。對於自行求助的民眾,政府端從 2014 年起各縣市視其在地財源予以安置費的酌量補貼(其補助約佔 1/3) 到 2016 年開始才在中央的規劃下要求全國縣市府僅有在安置費的部分予以維期六個月,每月 2/3 的費用補貼,其補貼標準由各縣市政府依其標準來判斷,非針對單位所有進行安置的孩童。

面對現下特殊家庭背景或健康具風險的孩子比例增加,其安置期早已從過去 4-6 個月延長到一年,甚至一年以上,而這些都成了媒合單位在領有這許可證的一天得為孩子承擔與努力的。

雖然政府端在經費補給上,經媒合單位反應及爭取後,針對難置兒其安置費的補給,從一年六個月、每月 2/3 的補助,修正成每年得申請六個月、每月 2/3 補助,但對應因為特殊狀況而延長安置的孩子,相對應可能增加的醫療成本,交通成本,資源連結成本,仍有賴這些「專職」的媒合單位自行承擔。

收出養媒合單位社工的心聲

這個順理成章的「專職」角色,不僅只是讓媒合單位成為等家孩子的保護傘,更讓從事媒合工作裡的社工,成為要為孩子負責的唯一人選,在大家看似「權威」 下,我們如同孩子角色般失依孤獨。看似在單純不過的「開案」動作,在出養社工的身上就多掛了個孩子的未來,接住這些已被迫只能離開家的孩子,幫他們找到家是出養社工的唯一使命。

出養社工比起任何人都還要怕孩子受傷,怕家訪時發現孩子的發展落後,怕某一天從會談中得知原生家庭還有未告知的遺傳性疾病或狀況,因為這任何一個狀況都可能使孩子沒有家。

若不幸遇到,你就會看到出養社工拉著收養社工討論著收養家庭的開放程度,如何幫忙孩子進入家庭,你就會看到出養社工拿著電話一間媒合單位問過一間,努力幫每個孩子找家。

面對真的媒合無望時,要請政府端出手時,又是另一個挑戰。面對原生家庭不出養想帶回孩子時,是一則以喜,一則以憂。喜的是孩子能在原生家庭裡好好長大,憂的是無法確認及保證原生家庭是否已具能力看顧好孩子。

在等待媒親的過程中,也深怕幫忙照顧孩子的保母端有任何的變故或特殊狀況,孩子需要移轉其他家庭。不是社工怕累,而是在移轉過程中,不僅要確認有無接手的照顧者,更需要掌握孩子面對環境調整的適應問題,以及調整後會不會 因為適應而影響後續媒親的速度及期程。這些全是表面程序中看不到的狀況,是出養社工的日常。

我們比起任何人都要希望每個手上的孩子平安健康,因為每個都平安健康,我們就能再多接住一個孩子,反之如有一個孩子有變化,我們的負荷就無法再接住一個孩子。

不知你們可否想像,身為助人者,置身在辦公空間接起求助電話時,幫不上忙的那種無力感與難過嗎?每天都有來電諮詢出養的民眾或是單位社工,但當我們沒有床位或收養家庭不足時,只能選擇回絕與抱歉,有的不是霸權,而是一通通的自我懷疑與自責。

而另一頭的收養社工努力培植能接住孩子的收養家庭,面對台灣收養的文化,至今多數的收養家庭在諮詢時仍顧及孩子的年齡是否偏小,孩子的背景是否單純,孩子的健康是否沒問題的同時,對應到另一頭孩子的多樣性、複雜性,收養社工的挑戰是如何化不可能為可能,為這群孩子打開一片天,讓這些還在猶疑不確定的收養家庭,能有信心的擔任起父母的角色。

他們的工作不單單只是配合程序幫忙開課、進行調查評估而已,為了幫孩子爭取多一個機會,他們必須用盡全力想方設法的帶收養家庭去覺知自己的狀態、看到自己的處境,以及拓展更多的可能。他們必須在同理收養家庭不容易的過程中, 再注入新的契機。

然而你以為我們的工作在媒合成功後就結束了嗎?不,面對與大家一樣身為人的我們,對於未來也是一無所知。即使我們努力用盡專業去評估判斷,但我們仍無法保證這些有了家的孩子未來一帆風順。

身兼媒合工作的我們,在成功把孩子交託到收養人手上後,我們的任務並未隨著程序而結束。為著這些孩子成長中的尋親議題、身世告知,媒合單位也肩負著追蹤的工作。雖然法規僅規定三年,但對於從我們手中所出去的孩子就如同我們孩子般,我們會記掛著他好不好、親子關係如何。

有些媒合單位的工作者一做就是一、二十年,不是這個工作輕鬆,而是我們都怕如果離開這個位置,當年我們親手送出的孩子回來尋親時,有誰比我們更能知道他的過去?以及我們也都掛念著這些孩子,必竟程序中的那段路中,我們是這個孩子唯一的依靠。

而我們最怕是在裁定後某一天接到收養家庭因著教養或親子關係或孩子健康等衍生的焦慮不安,甚至萌生退意。我們經不起自己協助過的孩子或是收養家庭最後過得並不好,他們的反應會連帶讓我們懷疑及自責自己當時的評估與判斷。

即使我們深知有很多事不是身為我們能掌控的,但我們比起任何人更希望自己有神力可以預知一切,因為我們經不起一絲的失敗,因為我們正在做的是一個孩子的一生。

收出養媒合單位面臨的挑戰(國家面對收出養服務的挑戰)

(一)因應《兒少權法》修法方向,擬未來出養必要性評估回到縣市政府的政策實踐

去年(2023 年)的九月,在定期的聯繫會議中,中央主管機關已明確指示,雖《兒少權法》的修法還未三讀通過,但原屬媒合單位主責被收養人出養必要性的評估工作,轉由縣市政府來執行。

對於過去十年來身負此工作的媒合單位來說當然樂見配合,因為面對需進入出養程序而等家的孩子來說,這個動作是孩子人生中的大事,面對一個孩子無法留在原生家庭,得用這樣的方式來尋覓新的家庭,且伴隨而來身世告知的議題、自我認同的功課,都非是簡單容易的。

我們必須更加謹慎小心的確認這樣的安排是符合孩子最佳利益的,比起媒合單位來說,政府更具有完善的查調權限,也擁有最多的資源資訊,如能由其主責,相信對孩子來說是更具保障的。

但過去十年來的分工模式,在社政體系中已成為了一種慣性,在聯繫會議中,至今已有半年,但我們媒合單位仍會接到民眾來電表示是政府告知請其來電,又或政府端來電要媒合單位接手出養必要性評估等電話。甚至需媒合單位擔任起教 育者及說明者的角色一一向其解說其政策的變化與走向。

這樣的速度不僅令我們擔心,在這一來一往的過程中,會不會有更多孩子未 被接住?

另「必要性評估」在媒合單位的工作中為重要的任務,歷經磨練已具有一定程度的熟悉與了解。現下轉由政府負責時,其概念與技能是否足具?因為每通電話除了教育的過程,接連著也要一一指點說明其必要性的立基點與考量,要看的面向與思維。

我想每個政策的背後一定有它立意的核心,但政策的執行需要仰賴前端的社工,這不僅只是任務轉換,在出養必要性評估的工作中更需要社工觀點及價值觀的反思與整理,才能維護孩子的最佳利益,而這些是需媒合單位透過一通通電話予以說明澄清的嗎?

(二)出養為孩子有家的最後一個機會,但這制度能接住多少孩子?

盤點過去十年的出養原因,包括未婚生子、外遇所生子女、棄嬰、受虐兒童、單親、扶養困難、經濟狀況不佳、意外懷孕子女數,過多家人無法接納該子女,主要照顧者有健康議題、支持系統不足,以及已轉由地方監護等。而以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概況111年的統計顯示,其出養原因依續以支持系統不足、經濟狀況不佳、未婚生子及單親扶養困難為最。

然從 2012 年至今,從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概況逐年的統計顯示,國內出養的案件數從2012年的80件到2022年的 105 件,而出養至國外的案件數自2012年的193件到 2022 年的 110 件。

可見在媒合單位的努力下確實落實了以國內優先的原則。然而尚待媒合的人數卻從 2012年的294件至2022年的533件,其需出養的孩子十年間爆增近一倍。顯見其幫孩子找家的速度遠遠不及等家的孩子數(參看下圖附件一)。

其次再從 2022 年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概況統計中已完成裁定家庭的狀況分析表來看,其無法判斷(暫列一般)狀況但具有特殊家庭背景的孩子數,其由跨國接手照顧的人數仍比國內接手人數多,更不用說已具身心障礙及發展遲緩,或具疾病的孩子,其多數都僅能往國外送。

而同樣 2022 年的概況統計表中顯示,尚未完成媒合的533名孩子中,無法判斷(暫列一般)但具特殊家庭背景的孩子有 194 人,已具身心障礙身分的孩子有50人,發展遲緩或疾病者有164 人,這些 孩子加起來佔有 7 成多(參看下圖附件二)。

如再將近十年全球跨國境收養的歷史數據統計拿出來看,其跨國收養從 2004 年最高標來到45,000 案,到 2016 年時下探到 11,000 案。

再看其我國跨國合作最多的美國,該數據從 2013 年的 7,000 件,到 2022 年時下降到僅剩 1,517 件。加上今年年初新聞報導其北歐的挪威、丹麥等國暫停接受跨國的收養服務,其中包含了台灣。我們得認真想想,那七成多的孩子將如何安頓?

過去為孩子爭取有家的理念仍在,但現今看到整體環境的現象,加上孩子家庭背景、健康狀況的多樣性,即使致力於維持國內收養優先,但在國人面對收養態度保守、彈性有限的狀況下,對媒合單位來說將是一大挑戰。而這挑戰是身為媒合單位的民間團體能獨自面對的?還是這該是國家整體一起來承擔思考的?

換言之,我們可曾想過那些進到出養程序中但最終未有家的孩子,他的未來將何去何從?或許國家安置體系能接住他,但能接多久?有想過成年後離開資源的他,面對戶籍上有家人但卻像孤兒般一人獨自生活的窘境?逢年過節的團聚時刻,他有可能只能孤單一人?又或為了早點有家人而成為在其他體系中循環的服務對象?

結語

確實台灣的收出養機制需要全面檢視與檢討,但顯然不只制度面與程序機制,它需要借助更宏觀的視角,站在兒少權益的立基點上,重新盤點與思考,如何因應一個孩子得以在幸福關愛與理解氣氛之家庭中成長的兒權公約精神。

如果我們仍只在於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模式中,顯然被漏接的孩子仍然存在。而面對這樣的現象與問題,顯然也不是單憑國家政府甚至民間團體的力量得以因應,面對不捨孩子受傷與漏接的畫面一再上演,這將考驗的是在台灣每一個人的。

而身為國人,我們都有義務與責任,因為我們可能同時是孩子的父母,是父母的孩子,是任何一個角色,而我們也可能遇到任何一個需要幫忙的孩子。

責任編輯:李世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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