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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國公民申請B-1/B-2簽證須繳付保證金

七國公民申請B-1/B-2簽證須繳付保證金
圖為邁阿密機場海關官員檢查入境旅客的護照及簽證。(Joe Raedle/Getty Images)
秋生
2025-10-10 23:44 中港台時間|10-10 23:44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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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5年10月10日訊】(大紀元記者秋生綜合報導)美國國務院(the Department of State)週三(10月8日)發布公告,認定如下國家公民或國民在申請商務旅遊(B-1/B-2)簽證時需繳付保證金。實施日期標示在括號內:

馬里(2025年10月23日)
毛里塔尼亞(2025年10月23日)
聖多美和普林西比(2025年10月23日)
坦桑尼亞(2025年10月23日)
岡比亞(2025年10月11日)
馬拉維(2025年8月20日)
贊比亞(2025年8月20日)

此規定載於《移民與國籍法》(INA)第221(g)(3)條,以及設立試點計劃的《臨時最終規則》(TFR)中,其依據為國土安全部(DHS)2024財政年度出入境逾期停留報告所載B-1/B-2簽證逾期停留率。

金額及繳款方式

公告要求:「凡持上述國家護照旅行之公民或國民經確認符合B-1/B-2簽證申請資格者,須繳納5,000美元、10,000美元或15,000美元之保證金。」

具體金額將於簽證面談時核定。

申請人還須提交DHS的I-352表格,並通過財政部線上支付平台Pay.gov同意接受保證金條款。此要求適用於所有申請地點。

申請人只有在接到領事官員指示後方可提交I-352表格、繳納保證金,通過Pay.gov獲得直接付款鏈接。嚴禁使用任何第三方網站繳納保證金,美國政府對其系統外支付之款項概不負責。若未經領事官員指示擅自繳費,該款項將不予退還。

繳納保證金並不保證簽證核發。

指定入境口岸

作為繳納保證金之條件,所有已繳納簽證保證金之簽證持有人,必須通過下列指定入境口岸進出美國,未遵守此規定可能導致入境遭拒或離境記錄不全:
波士頓洛根國際機場(BOS)
約翰‧肯尼迪國際機場(JFK)
華盛頓杜勒斯國際機場(IAD)

保證金退還

若申請人完全遵守非移民簽證身分及簽證保證金之所有條款,保證金將全額退還。相關條款載明於I-352移民保證金表格及Travel.State.Gov網站。

下列情況將自動取消保證金並予以退還:
簽證持有人於獲准停留期限屆滿當日或之前離開美國,或
簽證持有人未於簽證到期前赴美,或
簽證持有人於美國入境口岸申請入境時遭拒。

保證金違約

若簽證持有人可能違反簽證保證金條款,國土安全部將把案件移交給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USCIS,簡稱移民局)處理。

此舉旨在判定是否構成違約,相關情形包括但不限於:
1. 簽證持有人於獲准停留期限屆滿後離開美國;
2. 簽證持有人於獲准停留期限屆滿後未離境;
3. 簽證持有人申請調整非移民身分,包括提出庇護申請。

責任編輯:任子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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