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25年10月16日訊】(大紀元記者常懷仁台灣台北報導)前桃園市立委候選人馬治薇涉收受中共資助參選,一審判決8個月,台灣高等法院16日判決,馬治薇犯反滲透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一項之受滲透來源資助而參與競選罪,處有期徒刑2年8月。可上訴。
高院表示,馬治薇係我國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桃園市第一選區之候選人, 其於民國112年4月間,與中共某基金會的派遣人員「冰姐」、「阿浩」會面,由馬治薇提供我國政府組織人員資料及政治輿情等情報,以換取「冰姐」、「阿浩」及其所屬境外敵對勢力組織之資助。
高院指出,馬治薇於前年4月27日前,透過警政時報公共關係組林姓副組長聯繫立法院議事處莊姓職員,莊遂將「中華民國111年9月中央各機關國會聯絡名冊」交予馬治薇,馬治薇再將國會聯絡名冊掃描成電子檔,並以通訊軟體DingTalK傳送予「冰姐」、「阿浩」,以博取信任。
高院繼續表示,馬治薇自前年4月起至同年11月止,接受「冰姐」、「阿浩」等所屬中共某基金會提供之往來中國機票、食宿等費用,並陸續提供某不詳科技廠設備圖紙、調查局暨國家安全局人員資訊、我國政治輿情等情報資料予「冰姐」、「阿浩」,以換取資助參與立委競選活動。
高院審酌,馬治薇明知中共為境外敵對勢力,長期以來對我文攻武嚇,屢威脅以軍事武力進犯,且藉由金錢收買、籠絡等手段多方滲透,企圖干預、破壞我民主憲政秩序及社會安定,卻不知嚴拒金錢誘惑,提供情報資料換取中共所實質控制組織之金錢資助,以供自身參選立委選舉,顯已受中共滲透成為在地協力者,並配合境外敵對勢力介入影響選舉。
高院直言,若其當選立法委員,將手握制訂、修正法律之公器,並掌握質詢行政部門首長之權力,若仍依中共指示行事以換取金錢資助,恐不當使用立法委員職權而破壞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且危害主權,幸經檢察官指揮調、警機關及時查獲本案犯行,中共陰謀始未能得逞,其惡性非輕,應予非難。
高院認為,馬治薇雖坦認非法蒐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舉,然否認受滲透來源資助而參與競選犯行,難認犯後有悛悔之意,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提供予境外敵對勢力之 資料及資訊、所獲利益約達美金3萬4322元及其自陳之智識程度、身體狀況、及家庭生活經濟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2年8月。
責任編輯:呂美琪


